四川的杨某与同单位车辆相撞被保险公司拒赔,到店应该不应该?
四川的杨某与同单位车辆相撞被保险公司拒赔事件引发了社会上群众的议论,到底保险公司的拒赔应该不应该呢?有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呢?
为什么不赔?保险公司:严格按交强险条款赔付
就因为是同一公司同一单位的车,撞了就不赔付,到底为什么?成都一家保险公司营业部理赔经理助理周女士详细做了解释。交强险是对第三者造成损失的赔偿,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将实行交强险先行,商业三责险补充的原则。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10条第2款规定:“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以杨某的事故为例,他和张某的车都是乘风公司所有,由乘风公司统一购买保险,投保人、索赔权益人、被保险人都是乘风公司,因此杨某和张某的车都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是交强险规定不赔付的范畴。
乘风公司通过和保险公司协商,保险公司赔付了杨某本车的损失,而没有赔第三方张某的损失。张某5000元修车费以及1800元误车费,都由杨某承担。
保监局:保险公司不赔付有依据
四川省保监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说,保险公司不赔付确实是依据交强险的规定。交强险的出台,其实是为了补偿其他民事关系的损失。而如果出事的车都是一家公司或单位的,那么民事主体就都是这家公司和单位,当然不适用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交强险同样规定,出事故的车辆损失,可以进行通融赔付,因此保险公司赔了负主责那辆车的损失,而没赔第三方损失。这位工作人员同时指出,如果市民对保险公司的赔付有疑义,可以到省保监局信访办投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是2006年6月19日由中国保险协会制订并出台的,它是保险行业自身的规定,不具有强制性。第10条第2款“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一看就站在了保护保险行业的角度,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市民可以通过向省保监局和中国保监会投诉,提请修改这条不合理的条款。何佳林说,在人身保险的问题上,保监会就理出了50多条霸王条款,征求意见进行修改,他认为,交强险里面的霸王条款也应该得到关注,不合理的也应当修改,以维护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益。
保障范围的宽与窄
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广,商业险的保障范围相对狭窄。发生保险事故时,交强险不仅承担被保险人有责任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还要承担被保险人无责任时其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商业险在被保险人无责任或者无过错的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商业险条款的“责任免除”项下还列明了许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的情形。
是否有费率优惠
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如普通私家车一年的基础保费为950元,任何保险公司不得擅自提供优惠。而商业险各家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自行决定优惠的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