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时驾照过期,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所属分类:  2013-5-9 20:53:01    加入收藏


   驾照超过规定的年检换证日期6天后,卢先生驾驶汽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尽管事后办理了年检手续,但保险公司仍以“事故发生时驾照过期”为由拒绝赔偿。不甘心就此忍气吞声的卢先生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怀柔法院。
   遭遇车祸 保险拒赔
   “我这就是典型的心存侥幸,才把挺简单一事儿给弄复杂了。”在怀柔法院的法庭外等待开庭的卢先生十分后悔。2010年9月,卢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名下的松花江牌客车投保了商业险和交强险,其中,商业险内又包括机动车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两份保险的期限均为一年,即从2010年9月8日零时至2011年9月7日24时。
   2011年6月8日早上8点左右,卢先生外出办事时,驾驶着这辆“松花江”和前车发生了追尾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为卢某全责。对方车辆和自己的“松花江”两辆车的修车费共计10677元,全部是卢先生垫付的。而当卢先生拿着修车费用的单据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付时,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交强险2000元。
   事故发生后的第3天,卢先生拿着驾照前往交管部门换领了新的驾照,新驾照的有效期起始日期为2011年6月2日,有效期限10年。尽管换领了新证,保险公司仍然不予认可。多次协商未果后,卢先生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怀柔法院。
   卢先生同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发生保险事故时,卢先生的驾驶证虽然超过年审换证的日期6天,但并不意味着其驾驶证就此失效或作废。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双方所签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中“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为由拒绝理赔。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卢某保险理赔款10677元。
   负责审理本案的法官告诉记者,出险当天,即2011年6月8日,原告卢某的驾驶证未按时办理年审换证超期6天,而6月11日,卢某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年审换证,其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为2011年6月2日,有效期限10年。“也就是说,驾驶证的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发生事故时,原告卢某的驾驶证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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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0月20日,案外人彭某为其所有的苏J9R8XX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保单中约定保险期间至2010年10月20日止。2010年8月1日,原告刘某驾驶该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一死一伤。刘某在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后,要求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保险公司认为刘某属于无合法有效驾驶证的情形,按照交强险条款,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
   “无证驾驶”是指驾驶人从来都没有取得过驾驶资格和取得后被注销两种情形。根据规定,驾驶证过期未年审或未按期换证的,超过一年才会被吊销。原告刘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所持驾照尽管超过了换证日期,但逾期尚不足一年,驾照未被吊销,仍然合法有效。据此,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赔偿金81484.5元。

2013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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