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行驶证 过期成“病根”

 所属分类:  2013-4-9 17:00:46    加入收藏

临时行驶证过期成“病根”

被告保险公司当庭辩称,保险合同中双方在保险条款中约定:“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的临时行驶证可能过期,依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应免赔。

保险公司当庭还向法庭提供该车临时行驶证复印件,试图说明,该临时行驶证的办理日期原为“2月11日”,但后被人为篡改为“2月17日”。临时行驶证的有效期为30天,而撞车事故发生于3月17日。也就是说,原告在临时行驶证已经过期的情况下,违法上路行驶。目前,保险公司已经申请对该临时行驶证进行鉴定。

201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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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损失险 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 指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第三者的财产直接损失与人员伤亡的。 盗抢险 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为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车辆损失以及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可见,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包含两部分:一是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保险...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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