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划分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时,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保险金之条款

 所属分类:  2013-5-9 21:06:12    加入收藏


   包某是某制衣厂司机。该厂为包某驾驶的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该厂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第2条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该合同未明确规定未划分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时,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保险金之条款。
   某日,包某驾驶该车在本市某路口与骑车人蔻某相刮,发生了交通事故。包某分别向本市某交通队和保险公司报了案。8月7日,交通队就此事故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该认定书载明:7月31日早6时40分,司机包某驾驶车辆在本市某路口由西往东行驶,适有蔻某骑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双方临近,司机包某在采取制动向左躲闪过程中,致使司机包某驾驶的车辆的右侧与蔻某所骑自行车接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骑车人蔻某倒地受伤;经现场勘察及调查,司机包某驾驶的车辆制动不合格,从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处理办法》第17条第2款(即: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认定司机包某在此事故中负有事故责任。
   该制衣厂向骑车人蔻某赔偿后,持有关材料到保险公司要求赔付保险金时,遭到拒绝。拒绝理由是,在此事故中,交通队只认定了制衣厂司机包某在交通事故中负有事故责任,却未划分事故责任比例,故不同意赔付保险金。鉴于此,制衣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保险公司以交通队出具的调解书上的赔偿损失金额,按照司机包某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的比例进行赔付保险金。
   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形式与法不悖,为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情况下,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理赔,不得以对理赔条件作出的单方限制性解释为由拒绝承担合同义务。本案被保险人制衣厂的保险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并对骑车人蔻某造成了人身损害,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制衣厂司机包某对事故负有责任,且制衣厂已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向骑车人蔻某赔偿了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在原告持有相关材料要求索赔时,依据保险合同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未划分责任事故比例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违反了保险合同的规定,不具备法定和约定的免赔条件,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照《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化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时间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的规定,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和格式化保险合同的提供者,应当对自己的免责事由予以说明。

2013年4月20日

肇事车主在遭遇事故后逃逸 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的
    当肇事车主在遭遇事故后逃逸,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该车主理应承担的事故损失额的。因为逃逸的肇事车主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企图逃避理应承担的事故责任,保险公司完全有理由不作理赔。其实这条免责条款是告诫肇事车主一定要协助交警部门进行事故举证,便于维护车主理赔的正当权益。...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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