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商业车险条款中的基本险有哪四种独立的险种

 所属分类:  2013-5-12 13:57:01    加入收藏

前国内汽车保险可以主要分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和商业保险两大部分。商业保险又分基本险和附加险。具体的保险产品介绍如下:

     交强险,顾名思义是强制交的,这个保险主要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给予被撞的一方一定限额的赔偿。08年2月1号之后,交强险的赔付限额有所提高,但是对于车辆维修的赔偿最高不超过2000元,一般车主都知道现在修个车有多贵,所以仅仅强制投保了交强险是远远不够的,适当增加些商业保险,可以避免事故发生后“乱抓瞎”。

     商业保险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中有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车上座位责任险;附加险有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险、车身划痕险、不计免赔险等等。这些保险产品都是非强制购买的保险,车主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投保与否。一般情况下,三者责任险可以很好的补充交强险赔偿限额不高的缺点,这是车主比较常见投保的商业汽车保险;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比如前段时间南方暴雨,好多车辆被淹,如果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话,就可得到一定赔付;而盗抢险的保险责任是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如果在治安环境不佳的地方,车主不妨考虑下投保盗抢险,如果小区治安管理很好,被盗抢概率不大,也可以不投保;车上座位责任险是对事故发生后保护救治司机或乘客人员伤亡造成的费用损失进行赔付。而附加险有些得投保了基本险后才能进行投保,具体投保细节车主可以上平安保险网站查询。

     近年来,随着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与保险行业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各家保险公司不断推出新产品,这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了保险产品市场。在众多的保险产品中,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为“车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其与社会公众的关系亦愈加密切。在此,将为广大车友朋友们做一下车辆保险的简单介绍,方便您为爱车购买最合适的保险。

     在2003年以前,各家产险公司均使用统一的“统颁车险条款”;2003年以后,随着市场上保险主体的不断增多,各家保险主体均开发使用了自己的“个性化车险条款”;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形成了延续至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为“交强险”)”和A、B、C三款主要商业车险条款的车险产品格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强险”是每个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为车辆购买的车险产品;从车主的角度来讲,购买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即负有在“交强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与损失金额范围内为车主承担交通事故中被保险车辆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由于“交强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只是被保险车辆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失,且有一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制,所以单单购买了“交强险”对车辆的风险保障是远远不够的,对车主来讲,要想对车辆风险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保障,必须还要购买车险商业险产品。

     车险商业险产品中的A、B、C三款,无论从险种形式上,还是具体险别内容上,均不存在大的本质差别。从形式上来讲, 商业险分为“基本险(或者叫主险)与“附加险”两个大的部分,这两个大的部分中又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分为若干不同的“基本险险别”与“附加险险别”。“基本险”与“附加险”的主要不同之处是:“基本险”可以单独投保,“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车主若要投保“附加险”某险别,必须同时或者事先投保了所要投保“附加险险别”所对应的“基本险”险别。举例说明一下,若要投保“附加险”中的“玻璃单独破碎险”,则必须同时或者事先投保了“基本险”中的“车辆损失险”,也就是说“玻璃单独破碎险”属于“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

     一般来讲,现行商业车险条款中,基本险主要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四个独立的险种,车主可以选择投保其中的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A、B、C三款车险产品中的附加险险种虽然不尽相同,但是车主一般选择投保的主要险别大体一致,主要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自燃损失险、车上货物责任险、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涉水行驶发动机损坏险、不计免赔险等”。其中,“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涉水行驶发动机损坏险”属于“车损险”的附加险;“车上货物责任险”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属于“车损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与车上人员责任险”三个主险险别的附加险。

2013年6月25日

车险“不计免赔”也有限制范围
    很多车主可能在车险理赔流程中多少都遇上过一些阻扰,致使部分车民生出“欲拒之赔何患无辞”的感慨,其中虽不能将一些足以影响赔付结果的客观因素排除在外,但考虑到大多数车主在购买车险时对合同中的诸多约定不甚了解,导致其在索赔过程中未免出现某些不爽甚或反弹的情绪,对此,我们且不谈理赔本身所存在的是非曲直,单就从保险合同明细中诸多条款所约定内容的不合理性便足见保险公司“ 心意”,怪只怪商人智计百出,巧立名目又白纸黑字,即使对薄公堂也言之凿凿占理占据,如此便不得不令人感叹“自古民不与商逐利,是也”。当然,车民...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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