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

 所属分类:  2013-5-13 20:33:31    加入收藏
“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条款不生效力。所以保险免责条款的生效应当以保险人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为前提。对当事人保险免责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果依照通常理解,仍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2013年6月10日

专家解读自行定损难获赔
      5月初,陈先生驾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使车辆受损,经交通管理部门责任认定,本起事故对方车辆负全部责任。事后陈先生与对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对方赔偿800元,陈先生自行修理,修理费多少不再与对方有关。但令陈先生没有想到的是,修理费用竟然高达2300元。他更没有想到的是,当他在就超出的800元的部分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保险公司的理由是:陈先生已经与对方达成了损失赔偿协议,获得了赔偿,因此保险公司不再对陈先生的车辆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解读  车辆发生事故之后,车主可以向第三方要求赔偿,也...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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