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时超载”案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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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5-13 22: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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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时超载”案
项倩在将货车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时,因行驶证记载的核定吨位为8吨,遂按8吨来计算保费并办理保险。2011年7月19日,项倩出车途中,由于车速过快,对行人李某的动态判断失误,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李某九级伤残,交警认定项倩负全部责任。事后,项倩向李某赔偿了各项损失共计19.6万元。当项倩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出具了《拒赔通知书》,理由是该车在出事故时实际载重10吨,构成超载。
点评
保险公司必须承担理赔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中也有相同的规定。项倩将核定吨位为8吨的货车装上10吨的货物,明显与之相违。鉴于超载车辆上路后会增加危险程度和承保风险,若对由此引发的事故仍需理赔当属显失公平,故保险人有权拒赔。可这并不能成为本案保险公司的拒赔由,因为保险公司只能是对由于超载本身引发的交通事故有权拒赔,对虽然超载但并非是超载本身引发的交通事故仍然应当承担理赔责任。而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因为车速过快,对行人李某的动态判断失误所致,与超载无关。
2013年4月13日
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的规定,这是基于行政管理的机制 案例:
2007年5月的一天,张某驾驶其所有的机动车与行人王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重伤,王某的所有经济损失89000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对此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经查,张某没有投保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就是行业所称的交强险),也没有投保商业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双方因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王某起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意见:一是认为张某没有交强险,对王某的经济损失根据双方的责任由张某和王某分担。二是认为,张某没有投保交强险,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首...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