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车险注意免责条款

 所属分类:  2013-5-21 13:19:19    加入收藏

注意车险免责条款

在购买车险时,投保人尤为需要注意的是在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不用进行赔偿。不过,如果保险公司没有明确提醒免责条款,法院在以往的判例中会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车主李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车损险。保险期内,李某驾车途中发生事故,右前轮胎抱死,滑行中导致轮胎高温,引燃轮胎起火成灾,造成公路和车辆受损,李先生为此支付公路管理部门赔偿款,并发生车辆修理费,两项费用共计16万元。此后,李先生就该16万元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认为,保险合同中约定车辆“自燃”导致的损害属于免责范围,所以不同意赔偿。

在李先生的案例中,法院最终判处保险公司赔偿李先生损失。原因是保单上的保险条款均以同一细小字体、字号和颜色印刷,对车辆“自燃免责”的条款没有特别标注,与其他条款在外观上难以区分,不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因此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有关“自燃免责”的条款不产生效力,所以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有财提醒:保险公司一般都会在保险合同中记载在哪些情况下不予理赔,也就是法律上所说的免责条款。为了维护普通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有义务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条款的内容,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但事实上少数保险公司往往偏重于招揽客户,却在签约时对免责条款不进行提示或提示不足,而且保单上所有条文都用同一大小的细小字体印刷,导致投保人对免责条款了解不充分,保险事故发生后极易引起纠纷。

2012年7月13日

哪些资料可作为缴纳税款的凭证
    根据税法规定,目前缴纳机动车车船税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纳税人自行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另一种是纳税人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相比地方税务机关的业务单一,保险公司可以车辆保险车船税一起办理,就为车主节约了大量的时间。所以多数纳税人更愿意在办理机动车交强险业务时一并缴纳车船税。同时,纳税人取得的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可作为缴纳税款的凭证。 国家相关部门也对承担车船税代收代缴业务的保险公司加强了管理,强调...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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