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抢险的主要的保险内容
所属分类:
2013-5-24 21:20:04
加入收藏
盗抢险
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为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车辆损失以及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可见,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包含两部分:一是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二是因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合理费用支出。对上述两部分费用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或解交强险亏损困境
根据2006年7月实施的《交强险条例》,在华外资财险公司只能经营商业车险业务,不能涉足交强险。
自《交强险条例》实施以来,除个别年份外,中资保险公司此项业务几乎一直处于亏损。据统计,2010年中资保险公司这一业务巨亏72亿元。
但在国外,交强险已运作多年,外资公司积累了先进技术和成熟的管理经验。业内人士认为,如果对外资开放,可借鉴这方面的经验,扭转亏损局面,并推动整个车险市场的发展。...
查看全文>> 异地出险的施救和理赔。当汽车异地出险时,车主务必及时报案,安心等待保险公司的定损施救。车主绝不能自行维修汽车或人力推车。由于擅自拖运维修汽车而造成车损扩大,保险公司通常是不负责理赔的。当汽车异地出险时,车主还需要第一时间拍下事故现场的照片作为理赔凭据。假如定损员难以在预定时间内做好事故定损工作,车主也能通过这些照片与实际维修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
查看全文>> 2013年4月29日
车船税的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以及计税依据 二、车船税
1.征税对象
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规定减免车船除外)
2.纳税义务人: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从事机动车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在保单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纳税证明,除另有规定外,不再给纳税人开具代收代缴税款凭证。纳税人如有需要,可以持注明已税信息的保险单,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3.计税依据
车船灭失,...
查看全文>> 精神损失不赔
部分保险条款会有类似的规定:“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赔偿,视为责任免除”。...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