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购买 注意“高保低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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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5-29 21: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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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高保低赔”
在一些情况下,投保人按照新车价格投保却只能按照旧车价格赔偿。
戴先生投保车险时车辆已经使用了90个月,不过他仍然按照新车购置价16万元来进行投保。不幸的是,戴先生的车辆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全损,却仅仅得到了3.2万元的赔偿。
原因是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折旧率计算方法,事故发生时车辆折旧后的实际价值只有3.2万元,现所需修理费为7.4万元,保险公司推定车辆全损,只同意按照事发时车辆的实际价值3.2万元进行赔付。
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计,也可以按投保时车辆的折旧价计,所以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任意一种计价方式。
而保险合同同样会规定车辆的折旧方法,出险时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已经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因此,保险公司推定全损是有根据的。
虽然车辆是按16万元的新车价投保,但事发时车辆实际价值为3.2万元,保险法禁止财产保险投保人获得超出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利益,所以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损3.2万元。
在戴先生的案例中,按照车辆购置价格投保是不划算的,不过专家指出,按照购置价或者折旧价投保各有利弊。
按新车价投保的,当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将获得足额赔偿,但发生车辆全损时,则可能得不到全额赔偿;按折旧价投保的,在发生部分损失时,将按照旧车的折旧比例计算修理费,即得不到全额赔偿,但如果车辆全损,虽然得不到全赔,却可获得降低保费的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