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执行见费出单管理制度
一、交强险执行见费出单管理制度:交强险保险单必须在系统根据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方可出具正式保险单、保险标志;交强险定额保险单应在收取全额保险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
有条件的地区和公司,可要求交强险定额保单也在系统根据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方可出具正式保险单、保险标志。
二、交强险保险单必须单独编制保险单号码并通过业务处理系统出具。
三、交强险必须单独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发票。保险单、保险标志必须使用保监会监制的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不得使用商业保险单证或其他形式代替。
四、交强险保险单和交强险定额保险单由正本和副本组成。正本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留存;业务留存联和财务留存联由保险公司留存,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由保险公司加盖印章后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由其在注册登记或检验时交公安交管部门留存。已经建立车险信息平台并实现与公安交管部门互联的地区,可根据当地的统一要求,不使用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已实现“见费出单”的地区或公司,可不使用财务留存联。
五、交强险标志分为内置型交强险标志和便携型交强险标志两种。
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签发内置型保险标志;不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签发便携型保险标志。如:无挡风玻璃的摩托车、拖拉机、挂车可签发便携式保险标志。
内置型保险标志可不加盖业务章,便携式保险标志必须加盖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
六、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摩托车、拖拉机或其他经保监会同意的业务可以使用定额保险单外,其他投保车辆必须使用交强险保单。定额保险单可以手工出单并手工填写发票,但必须在出具保险单后的7个工作日内,准确补录到业务处理系统中。已经建立车险信息平台或其他有条件地区,可根据当地的统一要求,对摩托车或拖拉机也使用交强险保单,取消手工出单。
(二)保险公司签发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时,有关内容不得涂改,涂改后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无效。
(三)未取得牌照的新车,可以用完整的车辆发动机号或车辆识别代码代替号牌号码打印在交强险保险标志上。
(四)已生效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发生损毁或者遗失时,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所有人应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办。保险公司在收到补办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被保险人申请的审核,并通过业务系统重新打印保险单、保险标志。重新打印的交强险单证或保险标志应与原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的内容一致。新保险单、保险标志的印刷流水号码与原保险单号码能够通过系统查询到对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