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改革的亏损原因分析

 所属分类:  2013-6-3 19:56:23    加入收藏

2003年我国车险市场经历了一场革命,取消了历年来车险险种条款单一、费率固定的制度,改为“从车,从人,从地域”等因素的一车一费率的市场费率。其出发点是使风险频率低的投保人少出保费,而风险频率高的投保人则多出保费,这样,既保护了消费者利益,又促进了保险市场的自由竞争,从而加快步伐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因此,2003年l—4月份,各保险人纷纷降低费率,车险价格整体下调了10%—15%,以求市场出现令人振奋的局面。然而,到了年末却是以亏损告终。于是,2004年的车险市场涨声四起,到当年7月为止,总体上浮比例为10%—30%不等。如人保的车险费率分别于2003年年底、2004年4月1日、6月10日进行了3次大的调整。平安、太平洋等公司也纷纷作了较大的变动。当然从原则上说,车险价格的变动是市场自发调节的结果,随着价格的不断调整,保险公司的经营越来越理性,保险价格越来越合理。然而,在短时间内大跌大涨符合经济规律吗?是市场自发的理性调节的体现吗?笔者认为这完全是车险改革中问题所在:

(一)降价不符合“需求价格弹性理论”

该理论的涵义是,当某种产品的需求量的大小随着价格的升降而变化时,则该产品需求富有弹性,当某种产品的需求量的大小不随价格的升降而变化时,称为需求无弹性。这个理论是用来衡量需求量对价格的反应程度。

一般来说,生活必需品表现为需求无弹性,而奢侈品则弹性很足。车险是生活必需品,其需求量随人们购车量的增加而呈逐年上升,但它与保费价格不完全相关,跌价不会多买,涨价不会少买,车险价格处于需求无弹性状态。所以车险降价,不但不会增加购买力,反而挤占了仅有的赢利空间,最终导致经营主体的亏损。2001年10月中国保监会在广州深圳进行了试点,结果是价格下调,业务量反而下降了lo%,就充分说明改革初期的车险费率总体下降,违背了经济学理论。

(二)费率市场化条件不充分

虽然在车险全面改革之前进行了试点,但准备尚不充分。因为车险费率的自由化,在保险史很长的经济发达國家,发展至今最多十年,而我国的保险业属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目前各保险公司费率厘定的有效数据积累不足,要精算出合理的费率客观上存在着一定的难度;长期统颁费率的惯性,保险管理体制一时难于转换。于是新费率的出台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反而体现出了改革的负效应。

(三)片面追求保费增长率,扭曲了商业保险的经营目的

虽然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承认我国是市场经济制度,但实际上我们在保险领域,还存在着计划经济的种种习惯作法。如,上级部门仍然下达保费指标,下级部门热衷于完成指标,而对赢利空间上级部门不去考核,下级部门无法全面顾及。久而久之,特别是车险领域,亏本在所难免。这种“政绩工程”的短期行为,使得保险人无所适从,影响了商业保险经营目的的实现。

二、扭亏为赢,需多方攻略

(一)汇集大量合理保费,提高抗风险能力

1.提高精算能力,制定准确的费率

(1)引进车险精算人才,建立精算队伍,从客观上具备精算条件。要使保费合理,费率制定要科学。目前,我国寿险公司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好的精算队伍,而财产险方面精算比较落后。如2003年底的《上海金融报》反映:一辆捷达车的后保险杠被撞掉,保险公司支付更换价500元,而司机可能花了300元装上了保险杠,再要求汽车修理厂开出一张修理价格为500元的发票,然后到保险公司去报销,于是从中获得不当得利200元,这说明车险的精算水平有待提高。车险又是财产险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准确地制定合理的费率,各保险公司有必要建立一支车险精算队伍。一切因素中,人是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只有提高了人的业务水平,保险公司才会有赢利的空间。产险公司不妨从香港方面引进必要的人才,对本公司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这样可以快速地建立一支精算队伍,提高精算水平。

(2)细分投保人群,建立投保人的风险等级体系,为精算提供可靠的数据。新车险从车、人、地域等因素出发,客观上比老费率来得合理。但是,“车”因素数据比较容易确定,而“人”因素依据很难把握。从长远的观点出发,保险公司最好有偿向交管部门获取投保人全年的驾车记录资料,结合保监会的数据库,对出险率高、中、低的人群,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明细的风险等级系数,以便制定科学合理的费率,从而减少因费率厘定不准而引起的损失。

2.建立服务平台,争取吸收更多的保费,控制风险

车险费率的自由化,对保险公司的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车险市场的竞争实际上最终归结为服务品质的竞争。因为各家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都相差不大,而服务和理赔差异较大。保险人应以“让被保险人满意”作为企业文化来渗透,改变以前承保笑嘻嘻、理赔打哈哈的“两面人”的工作作风。要为被保险人所想,为被保险人所做,真正做到理赔迅速,诚信服务。投保人永远会选择信誉好、服务周到的保险人。因为,从大数法则来考虑只有集合了许多保险标的,才有可能稀释事故风险,提高抗风险能力。

201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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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最后一个开始执行的交强险品种--拖拉机交强险将于3月初正式开始销售。记者昨日获悉,保监会已于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保险机构“最迟于2007 年3月1日前执行《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按照此前保监会公布的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拖拉机交强险费率因省份、车种、用途不同费率各不相同,其中,四川 省的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最低为60元/年,最高为560元/年。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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