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险”,是否合乎律法

 所属分类:  2013-6-7 20:51:57    加入收藏

前不久,永安保险烟台中心支公司准备推出一个新险种:“酒后驾车险”,没承想消息提前透露了出来。“酒后驾车险”是以人为本、保护受害者权益,还是会引发社会道德危机?这一险种是否合乎法律,引起了一场激烈的争论。

保险公司设计理念:体现保险业社会稳定器功能

由于“酒后驾车险”在社会上引起了激烈争论,永安保险烟台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宋占义承受了巨大的压力,面对媒体的强力追逐,他采取了不接受任何采访的态度。记者辗转见到了宋占义,他终于向记者提供了这一险种的设计方案。

宋占义向记者解释,永安保险烟台中心支公司之所以要申请开办“酒后驾车险”附加险种,主要是体现保险公司社会稳定器的服务功能,扩大公司的知名度。烟台中心支公司向上级公司申请的开办理由为:

一、关心弱势群体,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酒后驾车致损的第三方,尤其是个人属于弱势群体,酒后驾车者固然违法,但按照以前的条款,保险公司予以拒赔,致使肇事者负担能力减弱,第三方的利益无法得以维护,不少人转而求助社会势力私下追讨,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的产生。

二、社会存在现实的的需要。酒后驾车这种社会现实存在不容回避,没有酒后驾车险,每天照样有大量贪杯者上路。

三、《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所有的交通肇事属违法行为;酒后驾车只是违法行为的一种,与其它肇事行为并无绝然的区别。肇事者并不因为有了这一险种就能逃避行政和刑事制裁。

四、体现公司服务理念的需要。永安公司的服务理念是“永远为客户着想”。“酒后驾车险”的推出,既体现了公司的服务理念,体现了公司的人文关怀,增加公司的保费收入,又可减少暗箱操作对公司造成的不应有损失。

宋占义向记者介绍,这一险种条款设计为: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费为2000元;保险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的驾驶人饮酒驾车肇事,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以及本车乘客遭受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公司依照本条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酒醉驾车者视为除外责任,将不予理赔。

是悖离道德还是以人为本,专家观点针锋相对 

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于东辉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赞同这一险种的推出。她介绍:“我国宪法保护人权的内容,《民法通则》保护生命的条款,到最高人民法院对人身伤害的司法解释,都说明了我们国家的法律设计对公民生命安全的维护。目前我国交通事故频发,而一些肇事人没有赔偿能力,如何有效保护受害者的利益,社会各方要从多种途径来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从法律角度而言,‘酒后驾车险’是以人为本、保护受害者权益的一种有效手段。”

于东辉向记者介绍:“从保险法的角度,‘酒后驾车险’也是可操作的。商业保险的三个要素即危险存在、众人协力、损失赔付都具备。就保险公司而言,这一险种实现了社会互动的功能。”

而山东工商学院政治与社会发展学院从事社会学研究的魏春洋老师,却对这一险种持否定态度。他认为,首先,“酒后驾车险”从道德上会助长酒后驾车的不良风气,会给这些违法驾驶的人一种心理暗示:有人在为自己分担责任;第二,“酒后驾车险”悖离常识和公德。保险是针对一般意外和过失行为的一种补偿,而酒后驾车险承保的则是道德风险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实际上是只考虑经济利益,没有考虑社会利益,表面上对第三者受害方带来利益补偿,但损害的是公众利益。第三,从社会学角度看,这一险种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酒后驾车影响人们的心理安全,使得公民对社会环境缺乏信任。导致如信任、理解等社会资源的流失,不利于社会的稳定。魏春洋老师建议,此类险种的上市,是不是也搞一个社会听证会,让社会各界参与决策,而不是由行业主管部门一家独断。

于东辉副教授表示不认同这种说法,她认为,事故出现后,保险公司可以债权人的身份,对肇事者进行追偿,这一险种同样会对肇事者产生警戒作用。

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市民,他们对“酒后驾车险”表示明显的不理解甚至有些气愤,一位退休干部对记者说:“酒后驾车的人简直就是杀人犯,这样做不是鼓励杀人吗?”

但一位机关工作人员也表达了这样的观点:“不管是否酒后驾车,被撞的人总是无辜的,如何有效地救济第三者受害人,才是关键。”

关于这个问题,魏春洋老师认为不应当有商业保险负责,应当由社会其它力量,如建立一些基金或非政府福利组织进行救济。

于东辉副教授则表示,以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现状而言,商业保险解决这一问题是一个现实的选择。

事关道德风险:谁来投保“酒后驾车险”?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酒后驾车险”让承保人和投保人的心理上,都投下“道德风险”的暗影。

永安保险烟台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宋占义,凭借他多年的保险从业经验以及良好的专业背景,自信自己的设计在法律和行业规范上都没有问题。当记者问及谁会来投保酒后驾车险时,他沉吟了一下说,他主要的市场定位应该是商业人士、私家车拥有者。

宋占义认为,这一保险市场还是很有潜力的。但他也坦诚的对记者说,设计并实施这一险种,对公司而言,的确存在着道德风险。

烟台市交警支队分管法制工作的徐岩基同志向记者介绍,以往对酒后驾车发生的事故不予理赔,从执法上看,对遏制酒后驾车现象是有利的。交警部门不会因为有了“酒后驾车险”就减轻对酒后驾车行为的打击力度。但对第三者的伤害,也应当有一个方式进行补偿,所以这一险种还是必要的。问题是“酒后驾车险”这个名称有误导之嫌,去投保的人不是明显要告诉大家要去酒后驾车吗?所以这一名称需要斟酌。

记者在采访几位当地党政机关的司机时,他们对记者说:“我们单位不可能让我们保这样一个险种,这不是明摆着要酒后驾车吗!”

记者连续问询了三位出租车司机,他们对这一投保这一险种似乎没有心理准备,一位司机对记者说:“要是让警察知道我保了这个险,还不天天抽我的血检查?”

一位记者相熟的企业负责人说:“这个险种我不打算保,就是投保了,也不能让你知道!”而记者的另一位刚买了车朋友反问记者:“保险公司会为投保户严格保密吗?”

业内人士向记者介绍,2003年,中国保监会批准了一家保险公司的“非常事故特约损失险”,这一险种就类似于酒后驾车险。推出两年间,应者寥寥,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大家难以承担这一险种带来的“道德风险”。

专家向记者陈言,酒后驾车险引发的争论,实际上是权益、道德、法律的艰难选择,这是我国国民公共意识、道德意识和规避风险的意识日益增强的表现。如何寻求这三者的平衡点,使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保障机制逐渐完善,其意义远远超出了这一险种本身。

2013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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