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代位求偿何时才可使用

 所属分类:平安车险   2013-6-9 12:59:50    加入收藏

沪上某社区路灯因年久失修而倒塌,造成停放在路边的周先生的车辆受损。周先生便向公司报案,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

经过现场查勘,车险理赔人员表示,由于路灯倒塌导致车辆停放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周先生应该向所属物业公司索赔。只有在第三者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会按照实际损失的70%,履行赔偿义务。

那么保险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呢?

根据《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这其实就是财产保险中所指的“代位求偿”权。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周先生可选择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的求偿权仅限于其赔偿金额,超出的部分仍归被保险人所有。

周先生应保证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不致因其行为而受到损害。例如,未经保险公司同意,不能同第三者责任方达成任何赔偿决定或放弃对第三方责任的追偿。另外,被保险人还有义务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协助保险公司向第三方责任人追偿。

根据周先生购买平安财险的车损险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因外界倒塌或坠落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保险合同负责赔偿。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和物业公司都可以成为周先生追偿的对象,但选择权并不在保险公司。

可见,平安财险理赔人员的说法与法律和条款都不符合。

像周先生这样的遭遇在生活中很常见。“代位求偿”的规定自《保险法》出台之时就有,可保险公司并没有给客户讲清楚,实际上很多车主都放弃了自己应有的权利。其实,车主完全可以向保险公司在拒赔时,说“不”。

2013年4月15日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标准》第九条的规定计算,按照赔偿责任比例分担,但计算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交通事故当事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由当事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自行协商。...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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