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应如何计算理赔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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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9 22:5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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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和立法精神来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据此,交强险为法定保险和强制保险,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依法投保。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相当于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再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从行业惯例角度来看,依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08年1月30日下发的《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及《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中保协发[2008]54号)文件规定:当保险事故涉及多辆肇事机动车时,肇事机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同投保机动车参与计算保险赔款。
再次,从部分省份地方性法规角度来看,部分省市地方性法规也对此类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应由肇事者或车辆管理者自行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金额。2009年1月1日实施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各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依法应当赔偿的数额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该办法与《道交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精神是一致的,也是作为对《道交法》进一步细化的实施细则。
最后,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考察,司法实践中也同样存在将未投保交强险视为投保了交强险而参与保险理赔和分摊的做法。2007年1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就有这样的规定:
201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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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保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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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赔偿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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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任赔偿限额:死亡伤残限额11000元;医疗费限额1000元;财产限额100元;
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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