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车险“代位求偿权” 暴露服务“短板”

 所属分类:  2013-6-15 22:36:09    加入收藏

最近,一则关于车险“无责不赔”涉嫌霸王条款的新闻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随着新闻涉及的保险行业再三解释其中涉及的保险原理,解决这一纠纷的重要途径——行使代位求偿权,也逐渐浮出水面并被消费者所关注。

推至风口浪尖

2月21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报道称,汽车保险合同中的“无责不赔”是一个小而隐蔽的大条款,在众多案例中被人民法院判决为无效,但这一霸王条款不仅一直没有被废除,反而在实际执行中成了保险公司无理拒赔的护身符。

很快,众多媒体纷纷趁热打铁作了后续的集中报道。一时间,车险“无责不赔”条款迅即被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保险行业的诚信度和服务质量也在转瞬间成为社会公众热议的焦点。

值得关注的是,在随后的“井喷式”报道中,多数媒体并没有跟风“一边倒”:既没有盲目倾向于保险消费者,也没有不分是非地直接“痛打”保险公司。相反地,媒体在这一话题的报道中表现出了应有的理性和审慎。

“保险是个非常专业的领域,有其特有的经营理论和法律基础。尽管媒体不可能解决问题,但我们还是希望尽可能地找到问题产生的症结所在,把其中的真相和道理弄明白并呈现给读者。这样,距离解决众多消费者实际问题的那一天也就更近了。毕竟,我们的目的并非制造话题,而是推进问题解决的进程。”一位财经媒体记者如是说。

关注“代位求偿权”

就在媒体纷纷报道“无责不赔”这一条款合理性的同时,“代位求偿”作为解决这一矛盾的制度设计也随之引起了各方关注。

“实际上,"无责不赔"被指责为霸王条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保险公司没有行使代位求偿权。”南开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教授朱铭来告诉记者,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因重复行使两种请求权而双重获益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同时也可以避免第三者因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金而免去自身的民事责任,维持民事责任应有的功能。”

我国《保险法》第60条也明确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换句话说,车辆碰撞事故发生后,如果启用代位求偿制度,无责的受损车主只要找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就可以获得赔偿,而保险公司也就获得了代位求偿权,再由保险公司向对方车主或者是对方车主投保三责险的保险公司索赔。这样,势单力薄的无责方车主就从繁复的索赔中解脱出来了,自然也就不会对保险公司“无责不赔”而不满了。

暴露服务“短板”

既然法律层面已经有这样的制度安排,那么,为什么保险公司不直接行使自己的代位求偿权而免除消费者的麻烦呢?代位求偿究竟是一种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取舍的权利,还是必须要履行的义务呢?

对于记者的疑问,朱铭来说,代位求偿在保险学原理中通常被列为保险经营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从保险法的角度出发,也一般被视为保险公司的一项权利,所以通常称为代位求偿权,而很少从义务的角度考量。“但保险公司在接到客户的理赔申请后只字不提的做法,这的确在一定层面暴露出了全行业长期以来管理落后、经营理念扭曲、忽视诚信第一和服务至上的宗旨。”

“我个人认为,如果把代位求偿视作法律赋予保险公司的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保险公司可以放弃其代位求偿权,但不能以牺牲被保险人的利益为代价。问题的核心是,我国目前车损险条款中代位求偿权规则并不明确,保险公司以无责免赔的条款变相放弃代位求偿权,以减轻其应当承担的保险保障责任,这种做法是不妥的,应当细化代位求偿在车险合同中的规定。”朱铭来如是说。

北京平谷区法院的法官郝鹏飞也告诉记者,从目前《保险法》的规定来看,代位求偿权是作为保险人的一项权利而规定的,因而保险公司当然可以放弃。而保险公司以“无责”而不先行赔付的问题,《保险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审理中,我们主要看保险合同条款对此如何约定。实践中,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均规定,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如果无责,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而法院也通常判定由负有事故责任的第三方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当然,这里面也有服务意识问题,保险公司往往只关注自身利益,而无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这也在是双方产生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

相关细则呼之欲出

按照《保险法》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以保险人“先行赔付”为前提,即只要对被保险人赔付了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就有权向相关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代位求偿没有一个规范的标准和流程,因此造成了理赔不畅。

除服务意识有待提高外,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还受制于很多客观因素。北京平谷区法院的法官郝鹏飞告诉记者,先行赔付后再追偿存在一个成本问题,保险公司可能需要额外支出一部分金钱和人力,如诉讼费等。此外,还有风险问题,保险公司很有可能在赔偿之后无法行使代位求偿权,这里既有可能是由于证据不足,也有可能是由于第三方没有赔偿能力而无法获得赔偿,这些都是保险公司顾虑重重的原因所在。

“当然,制度层面的问题也很突出,代位求偿权的问题非常复杂,但是目前的相关规定过于简单,对于保险公司在什么条件下应当先行赔偿被保险人没有明确详细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致使很多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规避本应由其承担的一些义务。”郝鹏飞如是说。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这一问题,中国保监会日前已经发出通知,要求保险公司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车险服务,不断改进车险理赔服务机制,同时将“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及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车损险代位求偿权的标准和流程,通过简化流程、单证、运用电子化技术等手段,为事故双方理赔提供方便。”

在经历多年的高速发展后,我国保险业的服务水平“大考”也悄然而至。

从早年的“投连风波”、“重疾险保死不保生”,到近期的“电话扰民”和“车险无责免赔”,保险行业被媒体和公众质疑与诟病的频率明显加快。如果说老百姓以往更加关注保险产品的合理性的话,那么如今消费者的需求也明显升级:除产品要合消费者口味外,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也正日益成为保险消费者投保时考虑的重要因素。

实际上,在此次车险“无责免赔”引发市场热议的背后,透露出来的恰恰是保险业整体服务意识缺失、服务水平不高的沉疴痼疾。对于已经掏了腰包的消费者而言,他有权利要求保险公司解释清楚合同条款和拒赔的理由,而保险公司也有义务耐心解释并提供周到的服务以解决消费者的实际问题。面对全新的市场环境和更加成熟的消费者,是时候该摒弃以往跑马圈地式的粗放经营模式了。诚信的品牌和周到的服务,这无疑将成为决定未来保险市场上“强者”地位的关键所在。

今天我们刊发这组报道,并不是要在孰是孰非间做出选择与判断,而是试图探讨这些问题产生的深层原因,并汇聚解决问题的思路与智慧。

2013年6月29日

高温频发意外 自燃险需另外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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