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司机身患癫痫,保险公司无需赔付

 所属分类:  2013-6-18 12:44:45    加入收藏

肇事后车主起诉索赔

2007年5月,吴义(化名)驾驶父亲吴某的轿车在市区行驶。突然,吴义癫痫病发作,汽车失去控制,飞速冲向路边,将行人何某撞死。交警部门认定吴义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何某的家属将吴氏父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57万余元,得到法院支持。后来,吴氏父子如数给付赔偿款。

由于吴某曾向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各险种仍在有效期内。2009年4月,吴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到拒绝,于是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辩称,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吴义犯有癫痫,不具备保险合同中“合格”驾驶员要求,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条款对不允许驾车的情况并未详细列明,也没有证据证明保险公司曾就这一免责事项特别向吴某作出过解释,故保险公司不能主张适用该免责条款。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放任行为危害社会安全

合议庭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吴义因癫痫病发引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本案中,吴义患有癫痫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人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疾病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适用规定》“患有癫痫疾病的个人依法不允许驾驶机动车辆”的规定,吴义是不允许开车的。然而,吴义在明知自己患有癫痫疾病且未及时服用药物的情况下,仍然放任危险程度的增加和可能对他人造成的危害,独自驾车出行,最终导致涉案事故。吴某作为父亲,对吴义所患疾病很清楚,但仍放任他驾驶车辆,并导致涉案事故发生,违反了被保险人应尽的注意义务。

合议庭认为,如果吴某的索赔请求得到支持,不但使吴某从其过错行为中获益,且将导致通过适用法律鼓励其他车辆驾驶人从事高度危险行为的后果,有违设立车辆保险的初衷,同时也埋下了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安全隐患。据此,合议庭判决保险公司不需要赔偿。

法官提醒车险有限制

随着汽车普及以及社会公众投保意识的增强,车辆保险已成为覆盖面最广、社会影响最大的险种,但与此同时,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也逐年增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被保险人对保险制度的认识偏差以及欠缺安全驾驶意识,是导致车险纠纷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例如,不少被保险人有这样一种错误认识:既然投保了车险,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应当对其所有损失进行赔偿。

法官表示,为防止保险受益人的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往往约定只有在车辆驾驶人员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承担保险责任。之所以有这样的限制性规定,其原因在于机动车辆本身具有很强的危险性,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员如果不当驾驶,将会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像本案这样由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引发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2013年2月20日

保险法专家称“不公平”
    保险法专家称“不公平”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法中心教授陈欣曾参与2002年和200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修改。陈欣对央视记者表示,“保险公司先按照不存在的价值收保费,后来又说不赔,不能前面占好处,后面的坏处留给被保险人,这是不公平的。 ” 目前我国机动车保有量高达1.99亿辆,然而绝大多数保险公司执行的都是高保低赔的条款。这也就意味着绝大多数投了车损险的车主,都可能被迫接受了这一涉嫌欺诈的霸王条款。...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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