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无责不赔并非是霸王条款

 所属分类:  2013-6-18 20:08:43    加入收藏

这段时间,无责不赔因为似霸王条款而被炒得异常激烈。对此,中国保监会回应称无责不赔并不是所谓的不赔:投保了车损险,车主既可以向事故的全责方索赔,也可以向全责方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同时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理赔也是被保险人的权利。
   
     所以,无责不赔并非是霸王条款,它的实际意义应该看本身情况来定,不能完全照字面理解。

     车险条款主要分为交强险条款、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和车辆损失险条款等等。无责不赔要区分险种,比如 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等责任险,应适用“论责赔付”原则,因为这些险种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所以一定要以责论处。在车损险中的无责不赔并非则显失公平,也是与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相悖的。车损险中在被保险人无责的情况,保险合同应当赋予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先行索赔,并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或者直接向侵权责任人索赔的选择权。

     现阶段车损险中“无责不赔”的含义,并不是排斥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先行索赔的权利,更不是不赔,而是要告知被保险人在其无责的情况下,赔偿责任人应当依法成为侵权责任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侵权责任人进行索赔。所以,无责不赔条款并没有排斥被保险人依保险法规定向保险公司先行索赔并由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的权利。

     如果某些车险条款中车损险无责不赔条款完全排除了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的索赔权,比如车险条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方不负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则司法实践中应当认定此条款为无效条款。

     另外,对于车险条款中的责任险“无责不赔”条款,商业责任险规定的“无责不赔”都为有效的条款(除了交强险无责赔付),这些条款理应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

201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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