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若无证驾驶,出事后保险公司不负责赔付受害人财产损失

 所属分类:  2013-3-31 16:12:29    加入收藏

案例分析:

  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人损赔偿案,肇事车辆因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而只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对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无法在交强险内赔付,该部分损失只得自己埋单,

  2007年5月5日,被告姑苏公司员工华某驾驶该公司车辆与行人陈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陈某受伤(后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经交警认定双方各负同等责任。陈某于2008年12月份诉至法院,一并要求姑苏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庭审查明,姑苏公司于2006年3月份投保了两期商业三责险(2006年3月20日至2007年3月19日;2007年3月20日至2008年19日),并未投保交强险。2006年7月1日交强险条例实施后,该公司仍未投保交强险,且其投保的系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最高法院已明确此类保险为商业保险性质),则意味着姑苏公司不能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赔偿金,而由其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过交强险限额之外的原告损失,再根据原告陈某与被告姑苏公司的事故责任比例分担赔偿额,姑苏公司只能在预先赔付上述损失后再向保险公司理赔商业三责险,而商业三责险则要根据被保险人在事故中的责任来决定赔付的比例。

  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判令姑苏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和伤残部分损失58000元;对超过交强险限额的原告损失,根据双方的责任比例分担。

  姑苏公司虽在2006年3月购买了两期商业三责险(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第二期保险期限内),但在2006年7月1日交强险条例实施后仍心存侥幸,没有在第一期商业三责险到期(2007年3月19日届至)后及时购买交强险,得不到交强险的赔偿保障(交强险的赔偿是不需考虑被保险人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姑苏公司的做法实为得不偿失。

  司机无证驾驶致人伤残,保险公司应否理赔?昨日,武汉市中院判决一案,认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第三人(除驾驶人以外的人)的人身伤亡损失12万元,但免予财产赔付。据悉,这在江城属首例。

  2008年6月,汉口苏先生为自己的车购买交强险,约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共12.2万元。

  去年1月28日,苏的大舅子童某借用该车时发生车祸,致1人受伤,交管部门认定童某无证驾驶,负事故主责。事后,苏先生赔偿伤者损失22万元。随后,苏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2.2万元,但保险公司以司机系无证驾驶为由拒赔。苏先生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判决苏先生败诉。武汉市中院受理该起上诉案后,于昨日下达终审判决。判决认为,“交强险”条例已确立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原则,即无论事故当事各方是否有过错或过错程度如何,保险公司都应首先赔付。此外,该条例规定驾驶人若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负责赔付受害人财产损失,但并未规定不承担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赔偿。

201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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