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存在400亿元暴利案件法院如何判决

 所属分类:  2013-6-19 19:05:58    加入收藏
自今年4月,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勇报料交强险存在400亿元暴利,这一事件一直被广泛关注。本报记者也于5月30日对交强险暴利一说进行了大篇幅报道。

  在此前的4月27日,孙勇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是:判决撤销被告(保监会)于2007年4月23日作出的保监复议20074号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决定书之决定,判令被告受理原告(孙勇)针对被告2006年6月28日做出的关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的规定提起的行政复议。

  就在6月1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孙勇又做出了惊人的举动——当庭撤诉。为了解事件的进一步发展,记者拨通了孙勇的电话。

  孙勇向记者道出了两大撤诉理由。他表示:

  首先,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应该由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联合制定规章予以规定,并由保监会主席签署命令予以公布。保监会于2006年6月19日通过新闻稿及其附件一公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应该是无效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立法法》第七十二条“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七十六条“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上述法律规定表明,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应该由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联合制定规章予以规定,并由保监会主席签署命令予以公布。“保监会曾于2006年6月18日与国家旅游局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这表明,保监会对这一法律规定是清楚的。”

  孙勇表示,“保监会是于2006年6月19日通过新闻稿及其附件一公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从保监会的官方网站可以看出,保监会于2006年6月19日通过新闻稿及两个附件只公布了责任限额和费率(并没有公布条款)。两个附件均不是与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联合制定的,也不是行政规章,甚至连规范性法律文件都够不上。显然,保监会于2006年6月19日通过新闻稿及其后的附件公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应该是无效的。”

  此外,孙勇还表示,此次诉讼取得了重大收获,达到预期目的,理应撤诉。“一年来,我不敢轻易指出保监会公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无效的问题。一年来,我每天都登陆保监会的官方网站,查看是否有关于交强责任限额的行政规章或规范性法律文件。直到今天(6月11日)上午,也没有在保监会的官方网站上看到这样的行政规章或规范性法律文件。”

  “保监会的公开答辩及6月11日当庭出示的证据,完全可以证实,保监会于2006年6月19日通过新闻稿及其附件公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没有合法有效的依据。保监会的公开答辩即当庭出示的证据,使我获得了苦苦寻求了一年的重要证据。”

  6月14日,记者收到了孙勇发给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请求面谈的信件。信中提到:“我自2000年开始从事保险方面的研究。通过研究我发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公安部联合发文,要求公安机关按强制保险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可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却不按文件的规定履行为逃逸案件垫付赔偿费用的义务,把实行强制保险带来的巨额利润全部据为己有。我还发现,保险公司在经营车险过程中,给代理人的‘返点’有的竟达到保费的50%。我认为,这是严重的欺骗行为。”

  孙勇在信中表示,最近陆续揭露交强险的有关问题,并不是想借此来出名,也不是想与保监会争个你高我低,分个你输我赢。他的目的是,促使保险经营活动的公平公正,保证公众利益不受侵犯,使得保险行业能够健康发展。

  到目前为止,保监会并未就此事做出进一步回应

2013年6月10日

爱车出险修车前先作好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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