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强险新规突围:甩挂车发展动力更足
近日国务院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进行修改后的新规定。从今年3月1日起,挂车从当日起将不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利好:显隐成本双下降
这个新规定对我们企业来说的确是一个非常可喜的好消息。天津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虽然从2003年起就开始尝试甩挂运输,但该公司此前在大规模添置挂车方面一直心存顾虑。究其原因,挂车也要投保交强险是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显性的经济成本是一方面。据了解,一辆普通挂车一年交强险的投保额约为1344元,一辆集装箱挂车一年交强险的投保额约为1194元。该公司目前拥有挂车200多辆,免投保交强险后,计算下来一年可节省20多万元。
成本的下降在宁波港铃与物流有限公司也表现得很明显。该公司目前拥有挂车120辆,免投保交强险后,每年可节省15万元左右。“虽然一辆车要交的费用并不多,但企业要大规模购置挂车的话,这就是一笔不小的投入了,所以挂车免投保交强险确实能给企业‘减负’。”公司总经理说。
不过,最让企业感到心中踏实的,则是“隐性成本”的下降,也就是新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方面更为明确。由于甩挂运输需要牵引车和挂车的自由组合,而二者往往分属不同所有者,投保的保险公司也不一样,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极易引发繁琐的理赔纠纷,企业要在其中付出诸多时间、精力和经济成本,往往苦不堪言。
事实上,在实际行驶中发生事故,事故责任多数是由于牵引车的驾驶行为不当造成的。由于挂车自身不具有动力装置,只有在和牵引车组成汽车列车上路行驶时,才构成机动车的一个组成部分,相当于一个带轮子的集装箱,因此不可能独立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事故时,挂车已脱离了其所有人的控制范围,实际由牵引车驾驶人控制,因而再要求挂车所有人承担事故赔偿责任显然不合情理。
此前,由于担心事故责任认定有纠纷,我们从来不敢用别的公司的挂车,也不敢让别的公司用我们的挂车。新规定出台后,这方面的问题应该会逐渐解决了。显然,新规定让甩挂运输企业少了许多后顾之忧。
此外,新规定明确了牵引车的责任,必然会促使牵引车驾驶人在车辆装备维护、挂车交接、驾驶操作等环节更加注意有关安全事项,因而对道路运输安全来说也是一个利好消息。
突围:甩挂发展动力更足
投入的费用少了,也不用担心事故责任说不清,不用害怕打起官司无限扯皮,对于甩挂运输企业来说,购置、使用挂车的积极性将得到显著提高。下一步公司准备逐步新增挂车,并与其他企业开展更多的甩挂运输业务合作。
对于国内甩挂运输的长远发展来说,企业的积极性无疑是一种强大推动力。在此之前,甩挂运输作为一种先进的道路货运组织方式,虽然得到了国家和企业的重视,但在现实中发展仍显缓慢,尤其是拖挂比与发达国家相距甚远。2011年,我国共有牵引车31.1万辆,挂车36.8万辆,拖挂比仅为1∶1.2。而美国在 2009年就已达到1∶3,其他发达国家的拖挂比也基本都在1∶2.5以上。
而在挂车使用过程中,除了责任认定方面的困扰外,交强险还带来了一些其他烦恼。例如,交强险的凭证需随时随车流转,这样,在不同企业互换挂车时就多了一道程序,如果凭证发生丢失则更麻烦。这些都不利于不同企业之间高效率的挂车互换。而如果没有大规模的挂车互换,甩挂运输在提高运输效率、降低物流成本、节能减排等方面的优势将难以发挥。
挂车数量不足、使用不畅,极大地限制了甩挂运输的发展,使得衔接顺畅、运行高效的网络型甩挂只能存在于理想之中。而挂车免投保交强险,则为靠近这一理想带来了一线曙光。
企业愿意买挂车、放心用挂车、积极互换挂车,带来的将是整个甩挂运输市场的活跃。对于实现规模化的甩挂运输,挂车免投保交强险无疑成为一个重要的“助推器”。
信号:发展环境将逐步趋好
为实现这一百字左右的法规修订,交通运输部已经付出了两年多的努力。
一方面,委托研究院所对其他国家的挂车交强险政策进行系统地梳理与分析,从中汲取经验;另一方面,与公安部、中国保监会、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等部门多次进行深入的协商,形成具有可行性的修订意见。
一个顺应企业呼声、解决行业难题的举措,其效果并不仅仅停留在现实利益层面。更重要的是,它释放了一种信号:企业所关心的问题、所共同面临的难题,在行业管理部门的努力下,将会一步步得到解决;行业发展环境正在逐步好转。这对于行业增强发展信心将产生长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