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途中不幸与电瓶三轮车相撞,为何被拒赔

 所属分类:  2013-6-22 18:02:36    加入收藏

一线实录

“原以为打完官司赔给对方的钱,保险公司可以赔给我,没想到行驶证出了问题被保险公司拒赔,2万余元赔偿款只能自己买单了,此事也不能怪保险公司,要是自己当初不疏忽大意,能及时办好行驶证检验,就不会出这档事,现在保险公司按章办事,我也无话可说,只当是买个教训了”。这是5月15日上午,浙江省海盐县车险出险客户王某在接受当地人保财险公司理赔人员电话回访时所说的一番话。

异地出险

2010年3月14日14时20分许,人保财险海盐支公司车险客户王某向该公司报案,称其驾驶的浙FK4815海马轿车在海宁市区东山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河东路交叉路口地方时,与相向行驶至该路口左转弯的马某驾驶的电瓶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马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事故鉴定,双方各负50%的责任。据了解,王某在人保财险海盐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车辆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由于是异地出险,人保财险海盐支公司随即委托出险地人保财险公司于第一时间查勘现场,并于次日派员赴出险地医院看望伤者,了解伤情和治疗方案。

伤残鉴定

2011年11月29日,伤者马某委托嘉兴新联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误工、护理及营养期限评定。鉴定结论为马某右胫腓骨上端粉碎性骨折,伤愈后右下肢功能将丧失10%,构成十级伤残。

诉讼调解

由于双方当事人就经济赔偿未达成协议,2012年2月22日,马某具状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人保财险海盐支公司和王某赔偿马某伤残等各项费用13.8万余元。

2012年4月25日,法院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因原被告双方对本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伤残鉴定以及医疗费用票据等相关证据材料无异议,且双方均有接受调解的表示,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就赔偿项目和标准达成协议,人保财险海盐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马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8.3万元,其余经核定的2.7万元损失赔偿款由王某承担。

商业险拒赔

此诉讼案件经法院调解后,2012年5月6日,王某将已支付给马某的2.7万元赔偿款向人保财险海盐支公司提出商业险索赔,当理赔人员在审核单证时发现出险的被保险车辆行驶证检验合格有效期为2009年11月,到期并没有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由于行驶证未经“安检”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七项第十款之规定,导致其索赔要件缺失。据此,人保财险海盐支公司经会商作出拒赔决定。事后,该公司理赔人员主动约见客户王某,经过解释说明,王某对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表示没有异议,并主动提出撤案。

本案启示

对机动车行驶证进行定期检验是为了保证所驾机动车辆符合安全行驶的条件,避免因车辆故障导致事故发生。近些年,由于一些车主缺乏安全意识,对行驶证定期检验不重视,在行驶证到期未经检验合格的情况下仍上路行驶,导致交通事故因“病车”而发生,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以及驾车人自身的安全构成了很大的威胁。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七项第十款明确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则免除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理当遵守合同约定,如若违反,则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其后果将是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而蒙受经济损失。

因此,无论从安全还是经济的角度,保证行车安全,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行驶证有效意义重大。保险公司作为社会的一分子,又是经营风险的服务性行业,应发挥行业优势,主动协助职能部门参与交通安全管理,利用上街咨询、短信提示、客户走访等形式普及宣传机动车辆行驶证定期检验等交通安全常识,努力当好传播者,为全民交通安全意识的提高尽一份力。

2013年3月19日

车险免赔细节保险公司应告知
    免赔细节保险公司应告知 日前本报曾报道,因保险公司未告知车主免赔条款细节,北京海淀法院判保险公司多赔一成盗抢损失。记者发现,理赔80%还是70%关键在于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是否告知消费者有此条款。 记者在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中发现,形式上格式保险条款内容繁多,字体很小,实际案例中争执最多的绝对免赔率30%的约定相对于合同其他条款在形式上并无显著区别,不足以引起阅读者的注意;从内容上看,关于赔偿处理部分就索赔手续、免赔率、损失计算等有详细的约定,关于免赔及赔偿的比例,不仅有20%...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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