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车险新《示范条款》实保实赔取代“高保低赔”

 所属分类:  2013-6-22 18:24:05    加入收藏

日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式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商业车险改革再次向前大跨步。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最新发布的《示范条款》依然将重点放在车险霸王条款的约束上,并确认实行“实保实赔”和“代位求偿”机制。业内人士也告诉记者,虽然《示范条款》是保险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行业范本,但各家险企真正按照范本来修改条款还需要提前完成费率测定、示范单证设计等一系列工作,最理想的进度是在今年内落实。

实保实赔取代“高保低赔”

《示范条款》则规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如果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损,保险公司按保额进行赔偿,发生部分损失,则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额内计算赔偿。这意味着今后车主在为爱车投保时,是依车辆折旧后的实际价值来投保。

此外,《示范条款》中也取消了保险公司的“无责免赔”,规定因为第三方车辆造成的损害,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位行驶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在出险后,也可以选择直接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

减少免赔事项避免理赔纠纷

除了对霸王条款的重新界定,此次《示范条款》还扩大了主险的保险责任,删除了不少以前保险公司可以免赔的条款,令车主的利益获得更多保障。

“以前的条款当中对于没有驾驶证,就是他完全没有获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失效或者审验未合格或者他驾驶一些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都是作为免除责任的,这次在讨论过程当中对于驾驶证失效或者审验未合格把他从责任免除当中剔除掉了。如果你已经取得了驾照,但是你因为疏忽或者其他的原因你没有去及时的年审,那么从维护被保险人权益出发,我们是予以赔付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车险工作组专家李冠如介绍。除此之外,《示范条款》将原有商业车险中“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等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并删除了“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等免责条款

2013年5月14日

投保车险的“雷区”一、重复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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