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有哪些缺陷

 所属分类:  2013-6-23 15:28:45    加入收藏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从2006年7月1日施行以来,在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这方面取得了显著地成效。但即使《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各方当事人权力与义务和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它仍然存在很多值得商榷的问题。
    交强险条例在保障对象范围、受害人范围、第三者是否可拥有赔偿的直接请求权、合同的效力和是否能溯及既往等方面,都缺乏明确规定和相应的司法解释。
    首先我们从保障对象和受害人的范围方面来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的缺陷。条例中第3条规定,受害人的范围是指除被保险人与本车以外的第三人。这是交强险中第三者险与商业三者险的显著差别。商业三者险被保险人和第三者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这这种差别表明了,交强险中第三者险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第三者的利益。于是,无论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是谁,都不会影响交强险的保险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的另外一个缺点就是受害人直接赔偿请求权的问题。在这一方面,条例中的各项规定自相矛盾,让人无所适从。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为,受害者应该有赔偿的直接请求权,以充分保障第三者利益,还可以减少索赔的成本和可能产生的诉讼费用。但是,如果受害者拥有了直接请求权,其与被保险人赔偿请求权之间该如何处理,将会在实务中难以操作。就我国目前的法律来说,第三者请求权的制度还尚未正式确立。这个问题还需慎重对待。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的第三点重要缺陷就是合同的解除权和溯及既往方面。条例中只狭隘的规定了一种解除的情形,即投保人故意未告知重要事项,并且对语之不详。关于溯及既往,条例规定了,没有溯及既往,这明显与《保险法》相违背。
    从上文《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中,我们就能发现,仅仅购买交强险显然无法满足保障的需要。这需要车主们登陆阳光车险网上销售平台,就自己车辆的车险问题进行咨询,阳光车险将为您提供全面彻底的保险服务。

201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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