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决定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

 所属分类:  2013-6-26 13:58:42    加入收藏
2012年2月,中美两国政府发布《关于加强中美经济关系的联合情况说明》,中国决定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随后,在4月30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将第五条第一款由原来的“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条例的修改,标志着我国交强险市场正式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中国保险业进入全面开放阶段。

  由于中国加入WTO之时未承诺允许外资经营强制保险业务,因此外资财产险公司一直未能涉足交强险业务,只有少数外资险企经营商业车险业务,致使其规模一直无法快速扩大。目前,我国外资财产险公司有21家。根据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近几年,外资财产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一直都在1%左右徘徊,2012年前11月,外资财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60.6亿元,市场占比1.2%。

  截至目前,获得保监会批复允许变更业务范围的有美亚财险、利宝保险、安联财产、中航安盟、三星财险、现代财险、富邦财险等外资险企,其中,利宝保险、富邦财险和中航安盟已正式获得保监会批准交强险经营资格,可以开始销售交强险保单。

  市场普遍认为,短期内外资全面进军车险市场,对现有保险市场的格局不会产生较大冲击。对消费者而言,外资险企的加入意味着将有更多更好的服务选择。

2013年7月13日

关于投保人的知情权的介绍
     1.投保人有权知晓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 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同时承担着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赔偿的义务。因此,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偿付能力是否充足会直接影响到投保人的投保目的能否实现,即被保险人能否得到赔偿。所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有权知晓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的情况,从而做出是否投保的决定。 投保人可以通过阅读保险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来了解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保...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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