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经营模式是亏损主因

 所属分类:  2013-6-26 20:44:50    加入收藏
目前我国交强险经营的有关问题已经引起国务院领导的高度关注,并责成相关部门对我国交强险经营模式、费率形成机制等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业内业外也希望我国交强险能够尽快找到科学的、符合我国实情的经营模式,促进交强险业务的健康持续发展。

  为使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2007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在我国正式普遍推行。作为在国外已有八十多年历史的险种,5年来,我国交强险承保亏损累计达287亿元,投资收益为114亿元,累计经营亏损173亿元,经营利润率-5.2%。

  近日保监会公布了2011年我国交强险业务情况,去年交强险承担赔偿责任限额138465亿元,比2010年增长12%;处理事故赔案1579万件,各项赔付749亿元,比2010年增长20.6%;经营亏损92亿元,其中,承保亏损112亿元,投资收益20亿元。

  经营模式是亏损主因

  “目前,交强险已常年处于亏损状态。实际上,从2007年起即开始承保亏损,而从2009年起则开始经营亏损。”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工作组的陈东辉介绍,开办以来续保汽车单均保费下降22%,赔偿限额翻倍,案均赔款上升58%。目前执行的交强险费率已经整体不足以覆盖交强险的赔付及经营成本,在一些车种及地区表现得尤为突出。并且,预期人伤赔偿标准、医疗费用仍将持续上升,对未来交强险的经营状况将继续形成压力。

  “交强险的经营模式是造成交强险经营亏损、而费率无法及时调整的根本和原因。”陈东辉提出,我国交强险经营模式突出表现为:“前端政府定价,后端市场经营”,政府、企业、监管机构的责任义务界定尚不清晰。

  具体来看,我国交强险在费率厘定上,保险公司无定价权,遵循“不盈利不亏损”原则,要求保险公司统一费率、责任限额、条款内容。保险公司也没有风险选择权,对高风险车辆不得拒保。并且规定分开管理、单独核算交强险,其盈亏由保险公司单独承担。

  现行交强险这种“界定不清”的经营模式,使得政府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经营中主体地位不明、责任不清。对保险公司来说,交强险经营占用大量资本金,但却不能带来利润;而对政府来说,受到经营模式中的角色限制,降低社会公信力,难摆脱公众的质疑。另外,这种经营模式又由于程序复杂、调费难度大和舆论压力大,使得费率调整机制失灵。

  但实际上,各家保险公司对交强险是“又爱又恨”,目前也有媒体曝光商业车险“暴利”的现象,要扭转亏损的局面关键是科学确定我国交强险的经营模式。

  国外成功模式可资借鉴

  在国际市场上,美国的汽车强制保险早在1927年就开始盛行了,费率标准主要参考十个方面的因素:汽车价格越高保费越高,汽车的性能越好保费越高,所居住的地区人口越稠密保费越高,拥有汽车数量越多保费越低,每天开车行驶的距离越远保费越高,年轻车主的保费较高,已婚者的汽车保费较低,有子女者的保费较低,有交通事故记录的保费较高,拥有驾驶执照的时间越久保费越低。美国的最高保费标准可以达到基准保费标准的2.54倍,并且其汽车强制保险仅与交通事故挂钩,与是否违章或违反交通规则无关。投保人可以选择适当的投保额度,并交纳相应的保费,如果投保人造成对方的损失超过投保额,那保险公司不会支付超出的部分。此外,美国汽车保险制度采取无过失赔偿,只针对受伤人员,而不包括汽车财产损失,但如果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是由加害人所造成,该受害人可以就其损失部分直接向加害人请求赔偿。在实行“无过失赔偿”保险的各州,一旦发生车祸,双方无需证明责任归属,各方保险公司都可向投保人提供赔偿。

  与美国的市场化模式不同,日本则选用了代办模式。自1955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法》颁布、交强险开始实施之日起,日本保费就实行“无损失、无利润”的原则,采取“成本定价”,费率由中立组织财险费率算定机构估算后呈报金融厅,经过90天的审查后,才可使用该费率。为了保证保险公司不亏损,规定另征收附加保险费作为手续费,对死亡事故车主还要追加保险费。日本汽车强制责任保险实行的是浮动费率制度,费率的制定主要参考投保汽车数量、事故率、事故平均赔偿金额等情况,车主缴纳保费的标准要参照许多方面的因素,最高保费标准可以达到基准保费标准的2.55倍。同时,《自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规定,保险公司所承保的自赔险保险合同,除轻型机车外,由政府就其承保额的60%进行再保险业务。此外,日本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还有一个与别国不同的比方,就是对于无保险车辆或肇事逃逸车辆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规定由政府负责赔偿,起到了保护无辜受害第三人的目的。日本还建立了完善的“汽车保障基金制度”,在没有投保、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无法赔付等情况发生时保护被害者。

  交强险业务模式有待完善

  而我国目前采用的则是与国际普遍采用的市场化和代办模式不同的另一种模式,现在的确出现了一些现实问题。

  “要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合同范围内的无限责任,又不给保险公司自主定价权;说是实行在总体上"不赢不亏"的原则,在厘定保险费率时不含利润因素,但是出现全行业亏损时,又不能及时和公正地做出费率调整,这样就把保险经营者置于一种非常尴尬的位置,为舆论和监管部门承担不可持续之果。”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中国社会保险学会理事庹国柱认为,但要对现行制度做颠覆式的改革也难,无论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化模式,还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代办模式,或者其他国家的社会保障模式,都不完全是符合我国实际需要的。

  庹国柱认为,实行美国式的市场化模式,政府相对省心。各家保险公司在符合政府相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自己拟定产品的具体费率,政府给予营业税减免等,保险公司按照商业车险一样的原则来进行竞争性经营。保险监管部门只用监管赔偿限额、赔偿范围、费率上限、审计等关键点即可。然而实行市场化制度,监管部门会担心出问题后难以向公众交代。而若实行日本式的代办模式,交强险产品由政府定价,盈亏结果也都由政府负责,保险公司从中只赚取代办费,民众就不用质疑保险公司是不是赚了不该赚的钱。但要实行这种制度,财政部门可能会担心由于没有掌控经营权,不能控制交强险的盈亏。

  目前我国交强险经营的有关问题已经引起国务院领导的高度关注,并责成相关部门对我国交强险经营模式、费率形成机制等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业内业外也希望我国交强险能够尽快找到科学的、符合我国实情的经营模式,促进交强险业务的健康持续发展

2013年6月23日

征收进口汽车购置税有那些好处呢?
     近几年在中国道路上看见进口汽车跑的机会越来越多,这源于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人们会问进口汽车购置税是否也要缴纳呢?答案是肯定的。进口汽车购置税需要交多少?按照什么的比例计算?征收进口汽车购置税有那些好处呢? 首先我们要明白一个概念-车辆购置税,在我国境内单位和个人以购买、自产、进口、获奖、受赠等方式取得并自用的车辆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汽车、电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挂车。车辆购置税是在消费环节征税,纳税人发生了购置和使用行为就要纳税,具有强制性。固定性和经常纳税...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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