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司机逃逸 保险公司拒赔
所属分类:
2013-6-29 17:42:49
加入收藏
国家制定法定保险的目的是保证受害人能得到救治和赔偿。目前,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的免责条款”有这样的表述,肇事司机有酒后驾车或逃逸行为的,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首信律师事务所的孙勇律师说,这样的条款如果合法的话,他会产生疑问——
三岁的孩子,父母被车撞死。她成了植物人。这是媒体今年连续关注的滕维事件。然而,由于医疗费问题,滕维不得不离开北京,回到山东农村。
记者昨天了解到,滕维已经从县医院出院,爷爷奶奶在家里照顾她。
灭门车祸 未见任何赔偿
中秋。北京的夜有云,但在山东的农村,月光皎洁。
可是,今年的中秋,三岁的滕维看不到月亮。她昏迷已近10个月了。
今年的中秋,滕永义老人倍感孤独。他的儿子儿媳离世近10个月了。
2003年12月11日,发生在北京市昌平区的一场车祸,使一对年轻的山东夫妇双双死亡。他们3岁的女儿滕维至今昏迷不醒,成了植物人。
司机和车主的家庭拮据,高昂的治疗费用,导致滕维的爷爷花光了家中仅有的几万元积蓄后,不得不卖房卖地来给滕维治病。尽管媒体、中央电视台的报道给他们带来了几万元的捐款,但最终他们还是无法承担高额的治疗费用,只能让孩子躺在病床上接受保守的、费用较低的营养治疗方案,以维持滕维的性命。
在花光了所有可能借到的钱后,滕家人已经走投无路。但滕维的爷爷仍然不忍心放弃滕家仅有的血脉,每天仅以方便面充饥,省下钱来为孙女治病。直到滕维事件见诸报端以后,滕家人得到了众多好心人的资助。老人终于结清了在清河急救中心的医疗费用,带着滕维回到了山东农村,一边给滕维继续治疗,一边盼望着与保险公司的官司能出现奇迹。
人们不禁要问,不是所有的车辆都上了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吗?找保险公司赔呀!是啊。肇事车辆上了第三者责任险,对于受害者来说是不幸中的万幸。但事实上,被滕家视为救命稻草的第三者责任险,仅仅是水中花而已。
滕维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开始思索:肇事司机的逃逸行为,本来就给受害者带来了伤害,难道还要让无辜者承担保险公司不赔偿的后果吗?法律界人士开始质疑目前所实行的第三者责任险中某些保险条款的合法性。
律师直指保险公司霸王条款
由于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王某逃离了现场。因此,虽然车主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朝阳分公司上了第三者责任险,但逃逸成了保险公司逃脱赔偿的理由。
孙勇,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他在本报报道滕维案之后站了出来:“我要免费帮滕家打这场官司。”
孙勇律师代理滕家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起诉讼。这成为新法实施以来,北京市第一例因肇事司机逃逸,受害者状告保险公司拒不履行垫付义务的案件。
孙勇律师说,是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霸王属性”,使车祸之后的冷酷一直延续到了医院。
孙勇认为,国家行政法规规定,“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发生的逃逸案件,由保险公司垫付逃逸司机应该承担的经济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赔偿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在9月8日的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法庭辩论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认为,滕维的交通事故发生在2003年,在今年5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前,没有任何法规明确指出,北京是第三者责任险的强制执行区域。所以,北京就不属于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强制执行区域。
据此,被告方认为,肇事机动车司机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而不是国家法定强制保险。因此,不适用国家规定的按第三者责任险强制执行区域的理赔政策。
双方辩论的焦点在于,北京到底是不是第三者责任险的法定保险区域。作为滕维的代理律师,孙勇用大量的证据反驳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认为的“北京不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强制执行区域”这个说法。
早在1984年,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下发了《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的通知》,之后许多省份的政府都制定了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规定。
1995年,北京市公安局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贯彻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保险问题的通知》的第三条的规定,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对所有的机动车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
1997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在第5条和第7条中规定,申领机动车牌照和定期检验时必须提交已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单据。孙勇律师说,既然保险公司不承认是强制保险,为什么还要做这样的规定?保监会说法 否定保险公司
上述表明,在1995年至2004年4月30日期间,北京市是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行政区域。
实际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也变相承认了,北京市是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
今年4月26日,保监会发布《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在第二条中指出,“目前,我国近24个省市已经通过地方性行政法规形式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了强制,自5月1日《道交法》正式实施起,统一的强制三者险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内予以推行。”
孙勇律师在代理滕维案的过程中,曾请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明确告知,北京市是不是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没有给予书面答复。
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刘京生,在就新法实施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何时出台时说,“……尽管条例出台滞后,但包括北京在内的全国24个省市的地方立法一直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目前实行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实际上是违背法定保险的目的和宗旨。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不能因肇事司机的酒后驾车或逃逸行为,使得受害者一方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赔偿。
免责条款有违立法本质
那么,第三者责任险到底是不是法定保险?孙勇律师解释说,这不仅决定了在滕维案件中的赔偿纠纷,而且决定了这一保险中所有免责条款的合法性。
这一问题,新法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表述,已经明确规定它的法定保险性质。而就本案而言,其焦点在于:新法前,第三者责任险在北京是不是已经成为法定保险。
根据法定保险的定义及国家制定法定保险的目的,在法定险种的保险合同中就不应规定肇事逃逸、酒后驾车、超载等违法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
孙律师认为,制定法定保险的目的是保证受害人能得到救治和赔偿,不应以逃逸或无力赔偿而导致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孙勇律师说,“据我所知,国际上也没有这样的保险免责条款。”因此,目前实行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实际上是违背法定保险的目的和宗旨。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不能因肇事司机的酒后驾车或逃逸行为,使得受害者一方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赔偿。
记者从市交管局事故处了解到,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适应的《机动车保险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目前仍在审议当中,出台时间可能得等到年底了。
昨天,记者采访中保公司时,相关人员表示“机动车保险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办法将于近期出台。他说,在此之前他们不便对此发表看法。
第三者强制险到底什么样
保险界相应条例出台的滞后,使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仍然处于混沌状态。
至今藏在深闺的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到底长什么样?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教授郝演苏说,所谓强制,就要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要有普遍性、统一性。而目前实行的第三者责任险,各地、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费率、价格都不一样,机动车驾驶人投保5万、50万都可以。显然不具有统一性。
郝演苏说,一旦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条例出台,将实行统一条款、统一费率、统一价格。而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将成为保险公司的非盈利险种,任何一家保险公司不能拒保。
郝演苏认为,未来的车险将有三种:强制性第三者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商业车损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将成为强制性第三者责任险的一个补充和延伸,车主可以根据需要把两者结合,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北京市公安局依据法律,在北京市实行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却拒绝履行相应的垫付义务,并说“北京市不是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
北京早已开始实施强制险
1984年,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下发了《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的通知》,之后许多省份的政府都制定了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规定。
1989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公安部于1989年1月28日发布公告,决定从1989年2月15日起,对所有在华外国人的机动车辆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1992年2月26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贯彻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保险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要根据有关规定,继续协力推行、深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工作。”
1997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在第5条和第7条中规定,申领机动车牌照和定期检验时必须提交已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单据。1999年,北京市公安局在《北京市公安局警务公开细则》第154条和第160条中也做出了同样的规定。
法律界很多人士认为,如果本案能够胜诉,将对中国保险业产生具有历史意义的影响。滕家人也远在山东农村,期盼着在北京与保险公司的官司能有好结果。
三岁的孩子,父母被车撞死。她成了植物人。这是媒体今年连续关注的滕维事件。然而,由于医疗费问题,滕维不得不离开北京,回到山东农村。
记者昨天了解到,滕维已经从县医院出院,爷爷奶奶在家里照顾她。
灭门车祸 未见任何赔偿
中秋。北京的夜有云,但在山东的农村,月光皎洁。
可是,今年的中秋,三岁的滕维看不到月亮。她昏迷已近10个月了。
今年的中秋,滕永义老人倍感孤独。他的儿子儿媳离世近10个月了。
2003年12月11日,发生在北京市昌平区的一场车祸,使一对年轻的山东夫妇双双死亡。他们3岁的女儿滕维至今昏迷不醒,成了植物人。
司机和车主的家庭拮据,高昂的治疗费用,导致滕维的爷爷花光了家中仅有的几万元积蓄后,不得不卖房卖地来给滕维治病。尽管媒体、中央电视台的报道给他们带来了几万元的捐款,但最终他们还是无法承担高额的治疗费用,只能让孩子躺在病床上接受保守的、费用较低的营养治疗方案,以维持滕维的性命。
在花光了所有可能借到的钱后,滕家人已经走投无路。但滕维的爷爷仍然不忍心放弃滕家仅有的血脉,每天仅以方便面充饥,省下钱来为孙女治病。直到滕维事件见诸报端以后,滕家人得到了众多好心人的资助。老人终于结清了在清河急救中心的医疗费用,带着滕维回到了山东农村,一边给滕维继续治疗,一边盼望着与保险公司的官司能出现奇迹。
人们不禁要问,不是所有的车辆都上了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吗?找保险公司赔呀!是啊。肇事车辆上了第三者责任险,对于受害者来说是不幸中的万幸。但事实上,被滕家视为救命稻草的第三者责任险,仅仅是水中花而已。
滕维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开始思索:肇事司机的逃逸行为,本来就给受害者带来了伤害,难道还要让无辜者承担保险公司不赔偿的后果吗?法律界人士开始质疑目前所实行的第三者责任险中某些保险条款的合法性。
律师直指保险公司霸王条款
由于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王某逃离了现场。因此,虽然车主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朝阳分公司上了第三者责任险,但逃逸成了保险公司逃脱赔偿的理由。
孙勇,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他在本报报道滕维案之后站了出来:“我要免费帮滕家打这场官司。”
孙勇律师代理滕家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起诉讼。这成为新法实施以来,北京市第一例因肇事司机逃逸,受害者状告保险公司拒不履行垫付义务的案件。
孙勇律师说,是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霸王属性”,使车祸之后的冷酷一直延续到了医院。
孙勇认为,国家行政法规规定,“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发生的逃逸案件,由保险公司垫付逃逸司机应该承担的经济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赔偿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在9月8日的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法庭辩论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认为,滕维的交通事故发生在2003年,在今年5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前,没有任何法规明确指出,北京是第三者责任险的强制执行区域。所以,北京就不属于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强制执行区域。
据此,被告方认为,肇事机动车司机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而不是国家法定强制保险。因此,不适用国家规定的按第三者责任险强制执行区域的理赔政策。
双方辩论的焦点在于,北京到底是不是第三者责任险的法定保险区域。作为滕维的代理律师,孙勇用大量的证据反驳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认为的“北京不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强制执行区域”这个说法。
早在1984年,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下发了《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的通知》,之后许多省份的政府都制定了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规定。
1995年,北京市公安局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贯彻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保险问题的通知》的第三条的规定,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对所有的机动车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
1997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在第5条和第7条中规定,申领机动车牌照和定期检验时必须提交已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单据。孙勇律师说,既然保险公司不承认是强制保险,为什么还要做这样的规定?保监会说法 否定保险公司
上述表明,在1995年至2004年4月30日期间,北京市是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行政区域。
实际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也变相承认了,北京市是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
今年4月26日,保监会发布《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在第二条中指出,“目前,我国近24个省市已经通过地方性行政法规形式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了强制,自5月1日《道交法》正式实施起,统一的强制三者险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内予以推行。”
孙勇律师在代理滕维案的过程中,曾请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明确告知,北京市是不是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没有给予书面答复。
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刘京生,在就新法实施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何时出台时说,“……尽管条例出台滞后,但包括北京在内的全国24个省市的地方立法一直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目前实行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实际上是违背法定保险的目的和宗旨。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不能因肇事司机的酒后驾车或逃逸行为,使得受害者一方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赔偿。
免责条款有违立法本质
那么,第三者责任险到底是不是法定保险?孙勇律师解释说,这不仅决定了在滕维案件中的赔偿纠纷,而且决定了这一保险中所有免责条款的合法性。
这一问题,新法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表述,已经明确规定它的法定保险性质。而就本案而言,其焦点在于:新法前,第三者责任险在北京是不是已经成为法定保险。
根据法定保险的定义及国家制定法定保险的目的,在法定险种的保险合同中就不应规定肇事逃逸、酒后驾车、超载等违法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
孙律师认为,制定法定保险的目的是保证受害人能得到救治和赔偿,不应以逃逸或无力赔偿而导致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孙勇律师说,“据我所知,国际上也没有这样的保险免责条款。”因此,目前实行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实际上是违背法定保险的目的和宗旨。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不能因肇事司机的酒后驾车或逃逸行为,使得受害者一方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赔偿。
记者从市交管局事故处了解到,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适应的《机动车保险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目前仍在审议当中,出台时间可能得等到年底了。
昨天,记者采访中保公司时,相关人员表示“机动车保险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办法将于近期出台。他说,在此之前他们不便对此发表看法。
第三者强制险到底什么样
保险界相应条例出台的滞后,使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仍然处于混沌状态。
至今藏在深闺的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到底长什么样?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教授郝演苏说,所谓强制,就要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要有普遍性、统一性。而目前实行的第三者责任险,各地、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费率、价格都不一样,机动车驾驶人投保5万、50万都可以。显然不具有统一性。
郝演苏说,一旦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条例出台,将实行统一条款、统一费率、统一价格。而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将成为保险公司的非盈利险种,任何一家保险公司不能拒保。
郝演苏认为,未来的车险将有三种:强制性第三者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商业车损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将成为强制性第三者责任险的一个补充和延伸,车主可以根据需要把两者结合,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北京市公安局依据法律,在北京市实行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却拒绝履行相应的垫付义务,并说“北京市不是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
北京早已开始实施强制险
1984年,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下发了《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的通知》,之后许多省份的政府都制定了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规定。
1989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公安部于1989年1月28日发布公告,决定从1989年2月15日起,对所有在华外国人的机动车辆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1992年2月26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贯彻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保险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要根据有关规定,继续协力推行、深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工作。”
1997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在第5条和第7条中规定,申领机动车牌照和定期检验时必须提交已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单据。1999年,北京市公安局在《北京市公安局警务公开细则》第154条和第160条中也做出了同样的规定。
法律界很多人士认为,如果本案能够胜诉,将对中国保险业产生具有历史意义的影响。滕家人也远在山东农村,期盼着在北京与保险公司的官司能有好结果。
2013年5月18日
商业车险制度改革不应局限于以“价格”为核心的产品改革 当前车险行业转型是在监管部门强力推动下起步的,是一种外部监管驱动的被动式转型,中国车险行业仍然没有步入真正成熟的阶段。一是市场主体不成熟。很多经营车险业务的财险公司管理基础比较脆弱,虽然依靠外部环境好转实现了经营盈利,但始终没有形成有效的车险盈利模式,竞争手段依然比较原始,服务能力尤其薄弱。二是消费者不成熟。不少消费者对车险的认知程度不高,对风险的或然性存在很大误解,存在“赔款要超过保费、否则就吃亏”的片面想法,消费者市场仍处于典型的培育阶段。三是车险市场不成熟。近年来汽车产业的迅猛发展,车险消...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