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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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29 17:5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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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于5月1日起实施后上海首例有关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纠纷将于近期在浦东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中的原告龙华迎宾馆尽管在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却无法获得保险公司赔偿。
今年4月25日,龙华迎宾馆司机驾车行驶至沪杭高速公路时,将步行进入高速公路的罗某父子撞死,交管部门在事后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确定事故是由罗某父子违章进入高速公路造成的,驾驶员不负事故责任,但根据新交法明确的“无过错赔偿”原则,龙华迎宾馆在与死者亲属协商后,支付给其4万元赔偿金。
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龙华迎宾馆方面以为,在对死者亲属进行赔付后,应该可以“有凭有据”地获得第三者责任险规定的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车祸中被撞一方,若该司机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那么他将不必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和经济赔偿,而由保险公司来分担一定的经济赔偿。当时有分析认为,第三者责任险强制实施后,一旦发生车祸事故,责任人、被撞人的经济利益都得到保障,同时保险公司的承保面以及保费都将成倍扩大,所以它将促成一个三赢的局面。
但本案中的被告方华泰保险认为,根据《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保险公司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和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有权不予赔偿,而本案中交管部门已认定龙华迎宾馆驾驶员无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上海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栋分析认为,虽然新交法明确了机动车“无过错赔偿”原则,但机动车主无过错而承担的赔款却不符合保险合同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应付的事故责任的赔偿前提。法院如果支持保险公司一方,那么第三者责任事故的风险不能通过保险减轻,将不合理地加重无过错方的责任,将会对交管部门的无过错赔偿执法产生障碍;但不支持则明显有悖于保险合同,并将行政强制管理的风险转嫁到保险公司,这也不合理。
法院系统相关人员表示,就此案而言,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根据公平合理原则解决交通事故无过错赔偿与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的冲突。
今年4月25日,龙华迎宾馆司机驾车行驶至沪杭高速公路时,将步行进入高速公路的罗某父子撞死,交管部门在事后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确定事故是由罗某父子违章进入高速公路造成的,驾驶员不负事故责任,但根据新交法明确的“无过错赔偿”原则,龙华迎宾馆在与死者亲属协商后,支付给其4万元赔偿金。
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龙华迎宾馆方面以为,在对死者亲属进行赔付后,应该可以“有凭有据”地获得第三者责任险规定的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车祸中被撞一方,若该司机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那么他将不必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和经济赔偿,而由保险公司来分担一定的经济赔偿。当时有分析认为,第三者责任险强制实施后,一旦发生车祸事故,责任人、被撞人的经济利益都得到保障,同时保险公司的承保面以及保费都将成倍扩大,所以它将促成一个三赢的局面。
但本案中的被告方华泰保险认为,根据《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保险公司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和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有权不予赔偿,而本案中交管部门已认定龙华迎宾馆驾驶员无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上海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栋分析认为,虽然新交法明确了机动车“无过错赔偿”原则,但机动车主无过错而承担的赔款却不符合保险合同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应付的事故责任的赔偿前提。法院如果支持保险公司一方,那么第三者责任事故的风险不能通过保险减轻,将不合理地加重无过错方的责任,将会对交管部门的无过错赔偿执法产生障碍;但不支持则明显有悖于保险合同,并将行政强制管理的风险转嫁到保险公司,这也不合理。
法院系统相关人员表示,就此案而言,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根据公平合理原则解决交通事故无过错赔偿与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