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拒赔受害者 直赔可能增加受害人索赔成本
所属分类:
2013-6-29 19:32:33
加入收藏
司机肇事致人伤亡后,按照《合同法》“保险公司将理赔金赔付给司机”的规定,保险公司将赔偿金支付给司机,由司机支付给受害人,但许多司机拿到赔偿金后,不赔偿受害者,导致受害者权益得不到保护。
前天,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法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受害者损失”的规定,判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者支付事故赔偿金。
法律界人士指出,该案是全市首次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者赔偿的案例,本案的判决将对保护交通事故受害者权益,实现新交法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产生重要影响。
【焦点案例】
保险公司被判直赔受害者
前天,交通事故的受伤者唐先生历经8个月,终于拿到了昌平法院的判决书。这就意味着唐先生将跳过肇事车主,直接得到对方保险公司的理赔金。
今年1月16日,唐先生乘坐朋友的“菲亚特”小客车到昌平办事。当车行驶到回龙观西大街与文华西路交会处时,一辆天津的金杯车违反交通信号灯与其相撞,导致唐先生受伤。交警认定金杯车负事故全部责任。司机温某在支付了唐先生的住院费用后,拒绝再支付其因交通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788元,并要唐先生直接找金杯车的保险公司索赔。无奈之下,唐先生将太平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
前天,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事权利应该得到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依据《民法》、《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太平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唐先生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788元。
【判决有理】
直接判赔符合新交法的规定
昌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新交法实施以后,根据第76条的有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前,保险公司基本不被列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被告和第三人,法院的判决也很少涉及保险公司。受害方要想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受制于办理第三者责任险的肇事方是否提出理赔申请。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情况就不同了,法院可以直接判保险公司赔款,从而使受害人能较快拿到赔偿款,也给法院执行判决创造了方便条件。
在本案中,司机温某所驾车辆在太平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其在事故中应该承担的赔偿,保险公司应该在保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公司担忧】
直赔可能增加受害人索赔成本
太平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的有关人员表示,在《第三者强制保险条例》出台之前,目前实行的还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因此保险公司还将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把保险金给被保险人——车主。
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认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是车主,正常的流程应该是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在明确了事故形态和事故责任后会将这笔费用赔付车主。但按照法院的规定执行后,保险公司实际上属于违约,如果车主追究责任,保险公司将陷入被动。此外,由于车险费率是与车主的出险情况相挂钩,如果车主否认同意受害人到保险公司理赔,那么保险公司无法依据出险情况提高车主的车险费率,增大了保险公司的风险。因此他建议是否可以由车主出具一个单据表示同意受害人到保险公司索赔,从而保证各方面的利益。
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毕欣认为,保险公司直接对受害者赔偿很可能增加了受害人索赔的成本。保险公司是依据车主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的比例,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对车主进行赔偿。同时保险合同中有责任限额的问题,就是说根据保险责任有些费用是属于免赔责任,那么保险公司赔偿给受害人的费用很可能与车主实际应该赔偿给受害人的费用存在差距,那么剩余的部分受害人还要向车主的追讨,这无疑增加了受害人追讨的成本。
前天,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法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受害者损失”的规定,判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者支付事故赔偿金。
法律界人士指出,该案是全市首次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者赔偿的案例,本案的判决将对保护交通事故受害者权益,实现新交法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产生重要影响。
【焦点案例】
保险公司被判直赔受害者
前天,交通事故的受伤者唐先生历经8个月,终于拿到了昌平法院的判决书。这就意味着唐先生将跳过肇事车主,直接得到对方保险公司的理赔金。
今年1月16日,唐先生乘坐朋友的“菲亚特”小客车到昌平办事。当车行驶到回龙观西大街与文华西路交会处时,一辆天津的金杯车违反交通信号灯与其相撞,导致唐先生受伤。交警认定金杯车负事故全部责任。司机温某在支付了唐先生的住院费用后,拒绝再支付其因交通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788元,并要唐先生直接找金杯车的保险公司索赔。无奈之下,唐先生将太平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
前天,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事权利应该得到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依据《民法》、《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太平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唐先生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788元。
【判决有理】
直接判赔符合新交法的规定
昌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新交法实施以后,根据第76条的有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前,保险公司基本不被列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被告和第三人,法院的判决也很少涉及保险公司。受害方要想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受制于办理第三者责任险的肇事方是否提出理赔申请。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情况就不同了,法院可以直接判保险公司赔款,从而使受害人能较快拿到赔偿款,也给法院执行判决创造了方便条件。
在本案中,司机温某所驾车辆在太平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其在事故中应该承担的赔偿,保险公司应该在保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公司担忧】
直赔可能增加受害人索赔成本
太平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的有关人员表示,在《第三者强制保险条例》出台之前,目前实行的还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因此保险公司还将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把保险金给被保险人——车主。
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认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是车主,正常的流程应该是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在明确了事故形态和事故责任后会将这笔费用赔付车主。但按照法院的规定执行后,保险公司实际上属于违约,如果车主追究责任,保险公司将陷入被动。此外,由于车险费率是与车主的出险情况相挂钩,如果车主否认同意受害人到保险公司理赔,那么保险公司无法依据出险情况提高车主的车险费率,增大了保险公司的风险。因此他建议是否可以由车主出具一个单据表示同意受害人到保险公司索赔,从而保证各方面的利益。
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毕欣认为,保险公司直接对受害者赔偿很可能增加了受害人索赔的成本。保险公司是依据车主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的比例,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对车主进行赔偿。同时保险合同中有责任限额的问题,就是说根据保险责任有些费用是属于免赔责任,那么保险公司赔偿给受害人的费用很可能与车主实际应该赔偿给受害人的费用存在差距,那么剩余的部分受害人还要向车主的追讨,这无疑增加了受害人追讨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