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拉黑活遭抢 保险公司是否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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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30 10:5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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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拉黑活时被乘客抢走并损毁,保险公司以私家车被改变使用用途为由,拒绝理赔。记者昨日获悉,平谷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对涉案车辆进行修理,否则支付保险金3.8万余元。法院判令的依据是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即未明确告知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义务。
原告郭女士介绍,2006年2月,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杜某为她的羚羊车办理了保险手续,她当时投保了盗抢险、车辆损失险等险种,总计交纳保险费2284元。2006年5月23日,她的丈夫刘某驾车途中遇到桑某三人,要求搭乘该车。到达目的地后,三人不仅未付车费,还对刘某进行殴打。之后,桑某乘机将车强行开走,后在途中发生车祸,桑某当场死亡,而被损坏的羚羊车至今一直没有修复。
经认定,桑某负全责。因无法查清桑某将车开走的主观动机和目的,故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郭女士随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费4.5万元或者对车辆予以修复。
法庭上,被告保险公司认为,私家车用于出租,属于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按照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协议该情形属于免赔范围。对此,郭女士表示,投保时,杜某并未将保单及保险协议等手续交给她。由于保险公司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她并不知道这些规定。
法官在审理后判决认为,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交纳了保险费,被告有向原告明确告知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尽到该义务,故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内容对原告没有约束力,原告投保车辆发生了保险合同中关于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事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对原告投保车辆负有保险义务。据此,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对涉案车辆进行修理,否则须向郭女士支付保险金3.8万余元。
原告郭女士介绍,2006年2月,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杜某为她的羚羊车办理了保险手续,她当时投保了盗抢险、车辆损失险等险种,总计交纳保险费2284元。2006年5月23日,她的丈夫刘某驾车途中遇到桑某三人,要求搭乘该车。到达目的地后,三人不仅未付车费,还对刘某进行殴打。之后,桑某乘机将车强行开走,后在途中发生车祸,桑某当场死亡,而被损坏的羚羊车至今一直没有修复。
经认定,桑某负全责。因无法查清桑某将车开走的主观动机和目的,故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郭女士随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费4.5万元或者对车辆予以修复。
法庭上,被告保险公司认为,私家车用于出租,属于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按照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协议该情形属于免赔范围。对此,郭女士表示,投保时,杜某并未将保单及保险协议等手续交给她。由于保险公司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她并不知道这些规定。
法官在审理后判决认为,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交纳了保险费,被告有向原告明确告知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尽到该义务,故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内容对原告没有约束力,原告投保车辆发生了保险合同中关于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事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对原告投保车辆负有保险义务。据此,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对涉案车辆进行修理,否则须向郭女士支付保险金3.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