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分类和汇总集中在5方面

 所属分类:  2013-6-30 11:28:31    加入收藏
2007年6月21日上午9时,中国保监会举行“《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媒体见面会”。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新闻发言人袁力就《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起草和意见征集情况与各家媒体进行了交流,并且听取了媒体对于交强险费率浮动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草案》向社会公布意见以来,从6月15日开始到20日的晚上8点,保监会一共收到群众发来的电子邮件481封、传真7份。经过梳理,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分类和汇总,主要有以下5个方面:

  第一,关于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推出的时机问题。部分来信认为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推出的时机尚不成熟,提出费率浮动办法要依据交强险总体盈亏情况进行研究,应待交强险基础费率调整工作完成后,根据实际具体情况在适当的时机制定费率浮动办法。也有的人认为交强险实行刚刚一年,诸多方面不成熟,费率浮动办法不宜过早推出。

  第二,关于交强险是否与交通违章挂钩的问题。有人认为交强险费率浮动与交通违章挂钩不尽合理,闯一次红灯交强险费率上浮10%的规定太苛刻。交强险费率与交通事故挂钩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与交通违章行为挂钩就不合理了,尤其是像闯红灯常见的交通违章现象也纳入浮动范围明显不妥。闯红灯违章的情况非常复杂,有时是电子装置的误差问题,有时是行人和前车违章引起的,有时是开车人不熟悉情况造成的,闯一次红灯交强险费率上幅10%的费率太苛刻。也有人认为,费率挂钩浮动的标准还应该在《草案》的基础上进行细化,让更多的人得到费率下浮的机会。同时,让严重违章的人付出更多的代价。特别是对严重超速、超载的违法行为,也应进行费率浮动。

  第三,关于交强险费率浮动是否存在行政处罚权的问题。部分来信认为,交强险不应行使行政处罚权,费率上浮违反了“一事不二罚”的原则。有人提出交强险费率与交通违法挂钩变相行使行政处罚权,而商业保险公司无权行使行政处罚权。也有人称,交通违章后,交管部门已经对司机进行了相关处罚,如交强险费率也随之上调,就是对违章司机的重复处罚。

  第四,关于费率上下浮动比例的问题。部分来信认为,交强险费率浮动“上浮容易,下浮难;多交容易,少交难”,实际上就是变相涨价。有群众称,交强险的费率浮动办法向下浮动的比例较小,而向上浮动的比例相对大得多,浮动幅度明显不对等,有失公平。

  还有人提出,下浮条件过于苛刻,让人难以达到,上浮却是轻而易举。尤其对于新司机来说享受优惠太难,而更多的面临变相的涨价。

  也有人建议对于一年内有三次以上责任事故的浮动比例应当加到50%到100%,甚至成倍增长,不封顶。而对于连续五年或者六年无责任事故的保费应当减少50%,以鼓励安全行车行为。对于连续十年无事故的,交10%就可以了。多年没有事故的就该减免。

  第五,关于费率浮动比例设置的依据问题。有人建议,《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制定,应该遵循法制、科学、公平的原则。法制原则就是要严格按照上位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办事,科学原则就是费率及浮动幅度的确定要以数据统计、调查分析和数学模型为科学依据。公平原则就是要兼顾各方面的合法利益,正确对待社会的呼声,提高这方面工作的透明度。

2013年4月22日

新车船税法按排气量大小征税
      2012购车免购置税吗?   答:购置税是不免的。 只是国家又出台了新政策。   取消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缩小实地验车范围   本报讯记者姚长辉报道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最近就减轻车辆购置税办税负担问题明确指出,明年起将减轻车辆购置税办税负担,并增加对免税条件消失车辆的监管。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修订后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取消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调整实地验车范围,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并增加对免税条件消失车辆的监管。...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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