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分类和汇总集中在5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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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30 11: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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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1日上午9时,中国保监会举行“《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媒体见面会”。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新闻发言人袁力就《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起草和意见征集情况与各家媒体进行了交流,并且听取了媒体对于交强险费率浮动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草案》向社会公布意见以来,从6月15日开始到20日的晚上8点,保监会一共收到群众发来的电子邮件481封、传真7份。经过梳理,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分类和汇总,主要有以下5个方面:
第一,关于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推出的时机问题。部分来信认为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推出的时机尚不成熟,提出费率浮动办法要依据交强险总体盈亏情况进行研究,应待交强险基础费率调整工作完成后,根据实际具体情况在适当的时机制定费率浮动办法。也有的人认为交强险实行刚刚一年,诸多方面不成熟,费率浮动办法不宜过早推出。
第二,关于交强险是否与交通违章挂钩的问题。有人认为交强险费率浮动与交通违章挂钩不尽合理,闯一次红灯交强险费率上浮10%的规定太苛刻。交强险费率与交通事故挂钩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与交通违章行为挂钩就不合理了,尤其是像闯红灯常见的交通违章现象也纳入浮动范围明显不妥。闯红灯违章的情况非常复杂,有时是电子装置的误差问题,有时是行人和前车违章引起的,有时是开车人不熟悉情况造成的,闯一次红灯交强险费率上幅10%的费率太苛刻。也有人认为,费率挂钩浮动的标准还应该在《草案》的基础上进行细化,让更多的人得到费率下浮的机会。同时,让严重违章的人付出更多的代价。特别是对严重超速、超载的违法行为,也应进行费率浮动。
第三,关于交强险费率浮动是否存在行政处罚权的问题。部分来信认为,交强险不应行使行政处罚权,费率上浮违反了“一事不二罚”的原则。有人提出交强险费率与交通违法挂钩变相行使行政处罚权,而商业保险公司无权行使行政处罚权。也有人称,交通违章后,交管部门已经对司机进行了相关处罚,如交强险费率也随之上调,就是对违章司机的重复处罚。
第四,关于费率上下浮动比例的问题。部分来信认为,交强险费率浮动“上浮容易,下浮难;多交容易,少交难”,实际上就是变相涨价。有群众称,交强险的费率浮动办法向下浮动的比例较小,而向上浮动的比例相对大得多,浮动幅度明显不对等,有失公平。
还有人提出,下浮条件过于苛刻,让人难以达到,上浮却是轻而易举。尤其对于新司机来说享受优惠太难,而更多的面临变相的涨价。
也有人建议对于一年内有三次以上责任事故的浮动比例应当加到50%到100%,甚至成倍增长,不封顶。而对于连续五年或者六年无责任事故的保费应当减少50%,以鼓励安全行车行为。对于连续十年无事故的,交10%就可以了。多年没有事故的就该减免。
第五,关于费率浮动比例设置的依据问题。有人建议,《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制定,应该遵循法制、科学、公平的原则。法制原则就是要严格按照上位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办事,科学原则就是费率及浮动幅度的确定要以数据统计、调查分析和数学模型为科学依据。公平原则就是要兼顾各方面的合法利益,正确对待社会的呼声,提高这方面工作的透明度。
《草案》向社会公布意见以来,从6月15日开始到20日的晚上8点,保监会一共收到群众发来的电子邮件481封、传真7份。经过梳理,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分类和汇总,主要有以下5个方面:
第一,关于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推出的时机问题。部分来信认为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推出的时机尚不成熟,提出费率浮动办法要依据交强险总体盈亏情况进行研究,应待交强险基础费率调整工作完成后,根据实际具体情况在适当的时机制定费率浮动办法。也有的人认为交强险实行刚刚一年,诸多方面不成熟,费率浮动办法不宜过早推出。
第二,关于交强险是否与交通违章挂钩的问题。有人认为交强险费率浮动与交通违章挂钩不尽合理,闯一次红灯交强险费率上浮10%的规定太苛刻。交强险费率与交通事故挂钩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与交通违章行为挂钩就不合理了,尤其是像闯红灯常见的交通违章现象也纳入浮动范围明显不妥。闯红灯违章的情况非常复杂,有时是电子装置的误差问题,有时是行人和前车违章引起的,有时是开车人不熟悉情况造成的,闯一次红灯交强险费率上幅10%的费率太苛刻。也有人认为,费率挂钩浮动的标准还应该在《草案》的基础上进行细化,让更多的人得到费率下浮的机会。同时,让严重违章的人付出更多的代价。特别是对严重超速、超载的违法行为,也应进行费率浮动。
第三,关于交强险费率浮动是否存在行政处罚权的问题。部分来信认为,交强险不应行使行政处罚权,费率上浮违反了“一事不二罚”的原则。有人提出交强险费率与交通违法挂钩变相行使行政处罚权,而商业保险公司无权行使行政处罚权。也有人称,交通违章后,交管部门已经对司机进行了相关处罚,如交强险费率也随之上调,就是对违章司机的重复处罚。
第四,关于费率上下浮动比例的问题。部分来信认为,交强险费率浮动“上浮容易,下浮难;多交容易,少交难”,实际上就是变相涨价。有群众称,交强险的费率浮动办法向下浮动的比例较小,而向上浮动的比例相对大得多,浮动幅度明显不对等,有失公平。
还有人提出,下浮条件过于苛刻,让人难以达到,上浮却是轻而易举。尤其对于新司机来说享受优惠太难,而更多的面临变相的涨价。
也有人建议对于一年内有三次以上责任事故的浮动比例应当加到50%到100%,甚至成倍增长,不封顶。而对于连续五年或者六年无责任事故的保费应当减少50%,以鼓励安全行车行为。对于连续十年无事故的,交10%就可以了。多年没有事故的就该减免。
第五,关于费率浮动比例设置的依据问题。有人建议,《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制定,应该遵循法制、科学、公平的原则。法制原则就是要严格按照上位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办事,科学原则就是费率及浮动幅度的确定要以数据统计、调查分析和数学模型为科学依据。公平原则就是要兼顾各方面的合法利益,正确对待社会的呼声,提高这方面工作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