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玻璃单独破碎险的责任范围

 所属分类:  2013-7-1 16:46:21    加入收藏
 2006年4月23日在鞍山市内的一个小区内,市民黄某和李某在上班时同时发现自家的车辆被损坏,车主黄某于2006年1月9日为自己的一台本田轿车投保了车损险16万元,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不计免赔险,自燃险和玻璃单独破碎险。保险期限为2006年1月10日至2007年1月9日。在本次事故中造成前风挡破碎。李某2005年12月3日为自家的帕萨特轿车投保了车损险18万元,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和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为2005年12月5日至2006年12月4日,在本次事故中造成车辆天窗破碎。于是两车主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1、保险公司经过对现场的查验,对两车的投保情况进行了审核,对两台车做出了如下的理赔意见,对黄某的本田轿车前风挡玻璃赔付全部安装费用1800元,对李某的帕萨特轿车车损1500元做出了拒赔的回复,因为该车当时未保玻璃单独破碎的附加险。两车主对理赔结论均表示不满,因保险公司不能满足其要求,便将此案起诉到地方人民法院。

  2、黄某认为自己的本田车是原装进口车,而保险公司给出的理赔定价是按国产件价格,在这一行为上存在合同欺诈,主张法院为自己维护权益按进口车的配件价格赔付。李某认为自己的车辆虽然未保车窗玻璃单独破碎险,但是在本起事故中自己的车是天窗破碎,不应按此条款界定,而且自己已投保了$,所以要求保险公司按车损险条款赔偿。

 

  3、根据法庭取证和当事人所出示的保险单、投保单等相关资料,黄某的车辆在投保时玻璃单独破碎是按国产玻璃投保和交费,黄某接受了保险公司的告之同时亲笔签字。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应尽义务,在黄某所持保险单后附的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中第二条投保方式中已做出了下列明示,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此事故的处理中保险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黄某败诉。在李某的理赔问题上,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公司的参照条款不准确,在该起事故中李某的车辆天窗损坏不应按玻璃单独破碎认定,而是应该按车辆损失险来给予理赔,因为在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中的第一条已明确保险责任的界定范围,被保险机动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应负责赔偿。以上表述并未将天窗部分包括在内,所以保险公司应按车辆损失险的条款理赔,但是车主李某需要负担费用的30%,因为在其投保的家庭自用车车损条款中第八条中规定,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免赔率免赔,本案情况适用于第二款所表述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30%,该案情况适用于本条款,保险公司应赔付李某修复费用1050元。

 

  法院经过认真审理,对此案做出如下判决:黄某本田的车前风挡定价1800元维持不变。李某帕萨特的天窗按车辆损失险理赔,扣除450元自担额后由保险公司赔付1050元。保险公司按照法院判决结果,向被保险人黄某和李某支付了赔款。

 

  1、机动$是被保险人认知程度最高的。正是由于机动车的普及和驾驶机动车辆的风险及车辆保管的风险的不确定,使人们拥有机动车辆的同时,参加保险是不可缺失的主要内容。

  2、机动车辆保险产品之多,只为各方面的危险可能性设置的,人们在选择产品时应根据车辆使用情况,驾驶人员情况,车辆停放等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尽可能保全保足,切不可因小失大。

201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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