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提前垫付险金,追偿的情况有几种?
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此,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了赔偿范围和现行赔偿限额:(一)死亡伤残限额110000元; 二 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三)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限额100元。
交强险的赔偿划分为有责赔偿和无责赔偿两种类型,即与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责任对应划分。有责赔偿无论责任主次大小,赔偿人身和财产总限额为12.2万元;无责赔偿即使责任全在受害人,亦应赔偿人身和财产损失总限额为12100元。
交强险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对死亡和伤残赔偿的范围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食宿及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对医疗费用赔偿的范围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且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财产损失费为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
根据有关交强险条例的规定,我国最新交强险赔偿范围仍旧限定于对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被保险人有责任的多赔,被保险人无责任的少赔。其中本车人员与被保险人的损害由对方车辆的交强险进行赔偿,不在本车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支付。此外,如果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发生的损失,将不能在交强险中得到赔偿。
作为一项负有社会管理职能的险种,交强险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交强险条例要求,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车主们可以到任何一家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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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提前垫付险金,再追偿的情况有几种?
交强险条款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将提前垫付赔偿金,再向肇事车主追偿的三种情况: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是醉酒驾车;被保险车辆被盗期间发生车祸;被保险人故意制造车祸。
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垫付范围同样很广,首先当抢救费用超过最新交强险赔偿范围、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三者险的情况下,救助基金会垫付一定抢救费用;其次是当机动车肇事后逃逸,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及部分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付,再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