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
此前,保监会于2007年12月14日,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举行了由投保人、社会公众、专家、消费者协会等参加的交强险费率调整方案听证会,充分听取了社会各方面对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提出的费率调整方案的意见。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综合分析听证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保监会会同有关部委确定了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
新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方案将于2月1日零时起实行,新版交强险总赔偿限额确定为12.2万元。
据悉,新版交强险的"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将由现行400元调低至100元,无责财产赔付同时将简化索赔手续。新版交强险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8000元上调至1万元。自2月起,交强险4 2个车型中将有16个车型进行费率下调,下调幅度5%至39%不等,约64%的被保险人将享受降费,降费平均幅度10%左右。
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如下:一是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二是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万1千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此外,对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对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2008年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
根据保监会通知,2008年2月1日起交强险责任限额进行调整,具体项目如下: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据悉,为强化对交强险业务的管理,保监会日前还下发了《关于加强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改善交强险理赔服务、加强交强险核算管理、完善交强险信息披露制度、加大交强险成本控制力度、做好新旧交强险切换等方面工作做了具体部署和要求。其中,为简化交强险无责方的理赔手续,提高理赔效率,《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从2008年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同时,《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加大对交强险各项成本的管控力度,切实减轻投保人的负担,并完善交强险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各地保监局加强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交强险数据真实性的监管力度,重点检查交强险费用水平偏高的分支机构,并严肃处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等。
201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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