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无责赔付 有直接法律依据

 所属分类:  2013-7-9 19:27:13    加入收藏

 

  ◆保监会无责赔付有直接法律依据

  6月中旬,中国保监会针对李滨的建议,正式回应交强险“无责赔付”问题,否认了交强险无责赔付没有法律依据的说法,并对无责赔付的法律依据进行了一一说明。

  中国保监会称,交强险条款制定与费率厘定的直接法律依据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条例》系国务院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制定并发布的行政法规。“交强险条款中关于被保险人无责任时保险人在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规定,直接源于《条例》第21条与第23条的规定。其中,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规定与《道交法》第76条的规定完全一致,而《道交法》第76条关于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的规定,并不能适用于责任限额内的赔偿。

  因此,交强险条款关于无责赔付的规定及相应的费率厘定,完全符合《道交法》及《条例》的规定,也不违反《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而保监会作为交强险业务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审批交强险条款费率是保监会的法定义务与职责。

  保监会认为,交强险制度是一项法定保险制度,在价值追求、制度设计、运作方式上,均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在我国也是处于探索阶段的一种制度安排,不能简单套用一般民事侵权法或商业保险的规定与做法。最后,保监会在回函表示,如李滨对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意见,建议其向相关立法机关反映。

 

  ◆广东对策本周启动无责赔付快速理赔

  有关交强险400元无责赔付的法律争议仍在继续,但深陷于“无责赔付”繁琐理赔中的广大车主,却是苦不堪言。记者13日独家从广东省保监会获悉,为了简化车主的理赔手续,本周内,广东省将启用交强险400元无责赔付的快速理赔机制。

  据广东省保监局财产保险处的负责人透露,在该机制下,广东省内的17家经营交强险的财产保险公司将签署一份协议,一旦发生无责赔付的车险赔案,将由全责方的保险公司承担双方的查勘、定损和赔偿,并且垫付不高于400元的无责赔付。无责方的车主不用再为此奔波索赔。“这样,无责赔付只是在保险公司内部发生,不再涉及车主,大大节省了车主的理赔时间。”

  举例来说,如果车主小王发生交通碰撞,对方负全责,小王车损为500元,对方为800元。在启动快速理赔后,小王只要将车开到修理厂修理,等待对方保险公司的赔偿即可,有责方的车主将从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获得400元的无责赔款,而小王无需为此奔波。

  保监局有关负责人解释,此举旨在方便车主,虽然个别交强险承保量大的保险公司业务可能受影响,但整体上并不影响交强险数据的真实性,对整个保险业影响不大。据透露,上周末广东省内17家产险公司已就此达成一致,预计本周内有望正式推出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1、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交强险是用来赔付三者损失的,如赔付车外的财产,车外的人员。对车内财产及车内人员(包含驾驶员及乘客)是不予以赔付的。

  一般除以下情形外,对于本车损失交强险也不予以赔付。

  1.交强险互碰自赔(各车修理费用分别在2000以内,各车都有责且各方同意互碰自碰)。

  2.各修各车。对于各修各车的,2000以内可以由本车交强险赔付。

2013年4月15日

车主诧异 理赔记录“无中生有”
    车主诧异理赔记录“无中生有”   11月1日起,车险理赔的代报案和代领保险赔款都将面临严格的约束。   按照保监会的最新通知,凡是由修理单位等机构或个人代被保险人报案的,保险公司都将要求提供被保险人真实联系方式,并向被保险人进行核实;签有“直赔”协议的保险,交强险或商业车险赔款将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人员。   保监会还规定,1000元以上的保险赔款都需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且支付到与被保险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以此杜绝保险假赔案的发生。...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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