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的缴纳方法

 所属分类:  2013-7-9 19:57:22    加入收藏
 从7月1日起,2007年度车船税将随交强险一起征缴。对此,广州市民马先生有一个疑问:其私家车交强险今年4月到期,4月份购买了新一年度的交强险,按照车牌尾数,要到10月才交2007年度车船税,现在广州暂停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如果开征不知道自己该怎么交税?市民林先生在广州宣布暂停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前就把这个税交了,那么,在购买交强险时是否还需要再次缴纳车船税?

  董波明确给予答复:凡是在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已经购买了交强险的车主,只需于下次续保交强险时缴纳2008年度车船税和补交2007年度车船税即可,不涉及滞纳金问题。但如果车主本人希望尽快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的,可以前往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根据《通知》规定,已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了车船税的纳税人,不需要在购买交强险时再次缴纳车船税,但应向保险公司提供已完税车辆的完税凭证。

  董波还补充说,交强险是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在200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投保了交强险的车主,对应保单到期日正好是200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完全可以在续保交强险时,按照所在地车船税税额标准一并缴纳车船税。

 

  



  “总体来看,由于交强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那么到2008年6月30日为止,就不存在交强险和车船税不能同步的情况了。”董波说。

  至于车船税的查验及滞纳金如何计算的问题,《通知》的规定是这样的:

  “自2008年7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董波举例予以解释说,假如某位车主的交强险保单是今天(2007年6月13日)起期,2008年6月12日保单到期时,车主就应当及时续保交强险,同时缴纳2008年度车船税和补交2007年度车船税。但该车主若是拖到2008年7月1日之后才去办理相关保险和纳税事项,保险公司就将依照税务机关要求,按逾期天数(“购买当日-保单到期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01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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