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无责方没有交强险的理赔方法
蹭到一辆二手车
前天,麦小姐在佛山国际车城内蹭到了一辆放停路边的黑色马自达,该车是某二手车店代售的二手车。经责任认定,麦小姐负全责。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服务点打价,汽车维修费用为300元。
工作人员告诉麦小姐,只要对方出具维修单、交强险凭据等3个单据就能让全责方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这时二手车店的代表发话:“这辆二手车没买交强险,没法提供凭据。”
“这样的话,我们就只能少赔100元了,因为这100元应该是无责方的保险赔的。”麦小姐投保的保险公司车险理赔人员对她说,这是交强险的规定,对方没有交强险就是违法的,当然得由对方自己掏钱承担。
保险公司:无责方自己买单
第二天,记者就此采访了该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的理赔部黄主任。据其解释:此单事件涉及交强险理赔当中的“无责代赔”。
黄主任介绍,《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规定: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全责方车辆损失,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例如,A车追尾B车,应该是A全责,B无责,如果A车有损失,B虽无责任,交强险也要赔A钱(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按麦小姐的情况,无责方的保险公司要赔她100元。
同时,“按照二手车交易手续,二手车一样要年审和缴纳交强险的,车子没有交强险显然是对方不对。”黄主任说,这就应该由二手车主负责买这“无责代赔”的单。
记者随后还咨询了多家保险公司,其均称无责方没交强险,应承担“无责代赔”的费用,“这是有法可依的”。
市保险行业协会办公室莫主任也表示,如果在无责代赔这个问题上,无责方没有买交强险的,保险行业处理一般是“适同对方已经买了交强险来处理,即无责任方要自个掏钱买单。”
究竟孰是孰非?最终还是要到法院请法官判定。
南海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专业审判庭周法官介绍,“无责代赔”发生的前提是双方都有买交强险(及商业保险),如果其中一方没有买,就根本不存在无责方理赔和抵扣的问题。
如果对方没买交强险,是否由其个人买单?周法官表示,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广东省道路安全交通安全条例》第48条确实规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赔偿。”(类似于保险公司所言“适同对方已经买了交强险来处理”)但前提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而不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周法官认为麦小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自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这100元。
但为这100元钱,麦小姐愿意打官司吗?这还真是个问题。
读者朋友们,如果是你遇到像麦小姐这种情况,会不会为了1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而与保险公司打官司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