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车险案例的分析

 所属分类:  2013-7-10 12:05:47    加入收藏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没有涉及是否赔偿诉讼费用的问题,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据此,交强险是不赔偿相关诉讼费的。

  问题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1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交通事故受害人仍然会把交通事故责任人及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法院也会依职权追加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并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向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这是已被审判实践所证实的趋势。

  2009年7月11日下午5时许,一辆佛山货车行驶至广州市番禺区路段时,宋某驾驶番禺出租车突然违规转到另一车道,与躲避不及的货车发生了激烈相撞,当时乘坐在货车副驾驶位上小阳,被狠狠抛出了车外。

  事后,小阳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医院曾两次出具《病重、病危通知书》,写明:小阳因重型颅脑损伤、原发性脑干损伤,头皮撕裂伤而病危、病重。虽然小阳最终脱离危险,但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该由谁负担?

  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对“本车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小阳被抛出车外受伤,是否属于货车上的“本车人员”?能否作为“第三者”获得货车的交强险赔偿?自交强险制度建立至今,这类案件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经办此案的一审、二审法院及多名法官对此所持观点亦产生了分歧。

  理由:因交通事故抛出车外,偏向保护受害者

  一审:番禺区人民法院认为

        小阳在交通事故发生前确系本车人员,但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被抛出车外,结合其重型颅脑损伤的情况,有理由相信,小阳受伤主要产生在坠地时。

  该法院认为,在小阳因交通事故抛出车外重型颅脑损伤时,已不属于本车人员,从出于保护交通事故受害者的角度出发,货车的保险公司应对小阳的受伤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二审:货车的保险公司不赔

  理由:没有碰撞就不会被抛出,货车没有过错

  判后,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小阳是否属于“本车人员”应当根据其在交通事故发生的瞬间的空间位置进行判断。

  该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时,小阳在车内,车辆碰撞后他才被抛出车外,如果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两车的碰撞,小阳不会被抛出车外,且被抛出车外后受伤并非由出租车再次碰撞所致。因此,小阳没有由“车上人员”转化为“车下人员”,货车的保险公司不需按交强险赔偿。

201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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