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公司代为办理车辆保险,为何查不到车险信息?
以往保险公司办理汽车保险流程大体相近,大致经历保户投保;保险公司承保;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查勘;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支付赔偿,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续保等环节。然而随着时下网销车险的盛行,办理汽车保险流程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现以平安保险为例,看看网销车险给办理汽车保险流程带来的新变化。
办理汽车保险流程的首要环节是投保,采用传统的车险投保渠道,车主要经过选择保险公司或代理人、了解车险内容、填写投保单、交纳保费、核保、出具保单、出具保费收据等繁琐的环节方可完成投保,而且受保险公司工作地点和营业时间的限制,往往令车主们不胜其烦。而通过平安车险网销平台投保,无论在何时何地,车主只需登录平安车险网销平台,输入车主和车辆的几项基本信息,三分钟即可获取精准报价,并给出“基本型”、“热门型”、“全保型”三种车险组合供车主自由选择,十分钟内即可完成全部投保流程。在线投保不仅有即时生效的电子保单,还可以根据车主的需要,在48小时内将和线下投保相同的纸质保单送上门供车主查验。足不出户,仅需鼠标和键盘即可完成以往要跑上半天还不一定能办完的投保手续,网销车险与传统车险投保渠道相比,快捷、省时、省钱的优势不言而喻。
投保平安网销车险,变的是办理汽车保险流程更为简洁流畅,不变的却是平安一如既往的优质服务。通过其它渠道投保的客户能够享受到的全年无休出险接报案与咨询、理赔一条龙的直赔服务、异地出险就地理赔等服务一样适用于平安车险网销客户。凭借众多传统车险销售渠道无法比拟的优势,网销车险由车险销售渠道的生力军成长为主力军势不可挡。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2005年8月,张先生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帕萨特轿车一辆。根据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规定,由汽车销售公司代为办理车辆保险。2005年10月18日,张先生按约向该汽车销售公司交缴了车辆保险费6000多元。30日,该汽车销售公司又将保险费汇入某保险公司,并收到了保险公司出具的收款条。
2006年1月13日上午,张先生驾车与他人的机动车相撞,造成经济损失2.5万余元。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某的车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张先生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但该保险公司以该车辆未办理保险手续为由不予受理。
然而到了第二天即2006年1月14日,该保险公司开出汽车保险单,并将保险期限约定为2006年1月15日零时起,至2007年1月14日24时止。但是,对于张先生在已缴保费后,保单签发前发生的车辆事故损害,保险公司不予受理。
张先生认为自己已经按照《汽车销售合同》将保费交给汽车销售公司,保险合同没有成立是汽车销售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问题,该事故应由汽车销售公司或保险公司来赔偿。而汽车销售公司认为,代收张某的保险费已汇至保险公司,自己已无责任。保险公司则认为,虽收取该笔保险费,但投保人未主动及时地提供车辆相关保险资料,是保险合同延迟签订的原因。三方争执不下,张先生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该起保险合同缔约过程中,三方当事人均未积极促使保险合同成立,对造成的后果均有不同程度的责任。第三人汽车销售公司代收保险金后,未尽快为张先生办理车辆保险手续,致使原告出险后索赔被拒,应承担事故赔偿的主要责任。被告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后,未能及时与原告签订保险合同,迟延出具保险单,亦存在一定过错。原告虽已交付保险费,但未主动及时提供相关保险资料,也应承担保险合同迟延缔约的相应责任。
为此判决对原告车辆事故的2.5万余元损失,分别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5000余元,第三人汽车销售公司承担1.5万余元,余款5000余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分析:
应该说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
既然车主委托汽车销售公司代办保险,汽车销售公司应当尽受托人的义务,而不是将钱一汇了之,不顾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保险公司收到保费后,认为手续不全,理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却迟迟没有行动,消极不作为;投保人以为交了保费就万事大吉,坐等保单送上来而没有提供投保车险的资料,也存在疏忽。
目前在购车过程中,许多汽车销售公司坚持车险一定要由他们代办。车主如果对购车的其它条件均很满意,同时考虑到因此能够避免办理车险的风险,大部分也很乐意接受。对此笔者建议:购车时,车主要将购买车险的险种、保费、保险公司都一并清清楚楚地写进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在特别约定的条款中,写明提车时由汽车销售公司提供保单并同时生效,否则就是汽车销售公司违约并按合同中违约条款办理。这样可以避免车险代理办理过程中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