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车险理赔难的三大弊端

 所属分类:  2013-7-11 13:45:43    加入收藏
  保险理赔难题论文《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41条明确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异地经营的违规行为不仅仅在车险范畴有愈演愈烈之态,在其他保险品种也有发展趋势,以下弊端已初步显现:

   首先,损害消费者权益。从多起异地保单引发纠纷的案例分析,投保人在事故发生后往往出现主张权利的成本增大的情形,包括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通过诉讼方能得到理赔的比例相对较高。二则由于投保人更难获得外地保险公司的信息,容易购买到假保单,一旦购得假保单,权益无法得以有效保障。

   其次,危及保险人利益。个别投保人钻空子,利用保险人在异地信息不通畅、勘查定损不方便,虚报险情骗保,扩大损失范围,导致保险公司的利益受损。

   第三,扰乱保险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各地消费水平、汽车配件、修理服务价格、道路状况等存在差异,机动车出险概率、维修费用也不一样,因此同类保险各地价格不尽相同。机动车异地承保的现象如沐加以遏制,任其发展,可能会使高风险车辆在异地享受低费率,保险公司承担不必要的高额维修费用,增大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对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很大负面影响。

   目前,异地承保的情况已经得到相关部门和投保人的关注,但是尚未得到彻底解决。因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主管机构应加强监管力度。据了解,近年来,部分涉案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已经先后得到总公司的处理,但是异地承保的案例依然层出不穷。保险业监督机构、行业自律机构以及各大保险公司总部要进一步加强对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法规、法制观念教育培训,督促各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自觉守法经营。对于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违反部门规章,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的情况,要加强监督、管理、惩罚,对于直接责任人要作出及时处理,对于已经签署的未到期保险合同应该建立相应的解决机制。

   第二,司法机关应充分发挥职能。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当以审判行为教育保险公司合法经营,通过判决的既判力约束和引导当事人行为。与此同时,法院还应当延伸审判职能,通过司法建议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律宣传,扩大办案社会效果。

   第三,投保人应提高警惕。投保人切勿因贪方便或图便宜而购买外地车险。应当谨慎选择本地保险公司及合法中介机构购买车险;通过保险经纪机构代买保险时,要认真核对保单内容,以免不慎买到违规的异地保险公司产品。

2013年4月5日

车辆损失险(主险)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险(主险) 保险责任:保险车辆发生意外碰撞、翻车等事故造成的损失;或是保险车辆周围的火灾、爆炸对车辆造成的损失;保险车辆遭受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包括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雹灾、泥石流、滑坡;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对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也会给予赔偿。 赔偿项目:包括事故中车辆自身的损失和对车辆采取的合理的施救及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免赔金...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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