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货车车主“未填运单”成滥罚借口
欧阳先生说:“当时警察拦车是为了查超载,我没超载。替察又查别的,也没查出问题,才以没系安全带为由罚我。替察说:‘这是道路交通法的规定—不系安全带就要罚!’”
广东司机曾中平驾驶大货车路经广东Ic市一乡镇,在交替队门口遇到交警查车,因为没有系安全带被罚2XI元。
曾中平说:“我这辆车是2001年买的,车上原本就没有安全带。替察不听我解释,硬要我交罚款。当时在现场与我情况一样的大货车有五六辆,都被罚了。”
以上两例中,实施处罚的交替对违法的认定偷换了法律概念。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是这样写的“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那么,关于使用安全带有什么规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没有详述。
能够查到的使用安全带的规定,是T年公安部《关于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通知》。这个《通知》仅规定:“上路行驶的小型客车驾驶员和前排座乘车人都必须使用安全带。”(通知)中对大货车驾驶员使用安全带并没有硬性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前提是“按规定”,
“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和“未使用安全带”不是同一概念,作为执法依据,这两个概念不能偷换。
尽管仅有的《通知)发出时间已经久远,但是,在没有新的通知或规定来取代这个《通知)前,它仍然是唯一认定依据。尽管从情理上讲,使用安全带有百利而无一害,但没有依据的处罚就属于乱罚款。清理法规滞后,给随意执法留空间
2007年11月《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宣布作废。这部规定中,关于不使用运单的处罚与《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中的规定互相矛盾,但这两个规定并存了7年时间。给随意执法留了空间,给司机留下了遗憾。
1.“未填运单”成滥罚借口
2004年8月,甘肃司机张希有驾空车在陕甘交界的山区行驶,路边有果农要运核桃,他与果农讲好价钱后装车,这时来了运政稽查,查过所有证件后,又要看运单。
张希有马上填写,但稽查人员说现填写不行,车一动就要有运单。张希有被罚款200元,罚单写的是‘.路.单填写不规范”。
张希有说:“现在经济搞活丫,便利农产品运输是国家政策。我跑过许多地方已不再要运单,而这里的稽查以‘路单填写不规范’为由罚款合适吗?”
另外,有陕西司机王明选、李建民反映,直到2005年,在陕西一些地方,还有运政稽查人员查验运单,以运单填写不规为由罚款。一般张口就要罚两三百,受罚司机再讨价还价。遇到好说话的,给五六十元就放行。罚得狠的就要五百。李建民因没有运单,稽查人员张口就要100()元。
矛盾的规定长期并存
上述司机被罚时,1997年施行的(道路货物运单使用和管理办法)尚未宣布作废o 1998年施行的《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中规定:三个月以上不使用道路货物运单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是在2000年施行的(汽车货物运愉规则》已经规定:‘’汽车货物运输书面形式合同种类分为定期运输合同、一次性运输合同……合同可以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这就出现了问题,既然运输合同可以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那么,没有运单也就不违规。但是新规定出台了。对先前规定中已经不适用的条款并未写明“以本规定为准”的字样。
直至2007年,还有司机询问:“现在‘路单’还起不起作用?我们在路上遇到交通执法人员索要‘路单’,因没有‘路单’,执法者提出要罚款500元。我们说尽好话,最后执法者要了50元‘烟钱’才放我们过去……”
201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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