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有关交通安全方面的犯罪问题

 所属分类:  2013-7-11 19:05:37    加入收藏
  1988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准就严肃依法处理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犯罪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问:目前,正值春运高峰,公共交通的安全十分重要,请您谈谈有关交通安全方面的犯罪问题。

       答:公共交通安全不仅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而且对于社会的安定有着直接影响。因此,对于这方面的问题,主要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预防这类犯罪的发生。同时还必须运用法律武器坚决地同各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犯罪行为作斗争。这也是人民法院的职贵。

       问:当前主要有哪些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犯罪?

       答: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犯罪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概括来说主要有

   三类:一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犯罪;二是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方面的犯罪;三是造成交通重大事故的犯罪。体来说如在铁路运输中,有些犯罪分子目无国法,破坏交通设备,造成行车事故;在铁路上设置障碍,颠覆列车;盗窃铁路枕木和正在使用中的专用电话线。水上客运的突出问题是无证无照、严重违章超载。有的乡镇运输无合格船舶、船员证照,严重超载,违章操作,以致造成重大事故。还有些犯罪分子在飞机上制造事端,破坏正常航行。此外,有关部门曾三令五申地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但仍有的人置若周闻,我行我素,致使事故发生,有的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犯这类罪的人除少数别有用心,故意破坏者外,多数属于法制观念淡薄,放任自己违法犯罪,或者出于侥幸心理.逃避安全检查,以致造成事故,走上犯罪道路。

       问:我国刑法对惩治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犯罪是怎样规定的?

       答:·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专门规定了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中许多条文是有关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犯罪的规定,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交通肇事罪等。此外还规定有与交通安全有关的犯罪,如放火罪、失火罪、爆炸罪、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重大事故罪等。这类犯罪的共同特点是危害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这类犯罪,有的是故意犯罪,也有的是过失犯罪。由于这类犯罪危害性很大,所以刑法规定,故意犯这类罪的,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构成这类犯罪,不要求一定要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只要实施了这种行为,可能给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在刑罚的规定上,这类犯罪的法定刑规定的比较重,不仅规定了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有的罪还规定了死刑。这些规定是人民法院处理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犯罪有力的法律依据。

       问:请您具体谈谈如何处理这类犯罪。

       答:刚才讲过,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犯罪多种多样,刑法都作了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种犯罪时,要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严格依法处理。对于非法运输或携带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具有犯罪目的的,依其所犯之罪,按刑法有关条款处理;对于非法运愉爆炸物,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直接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定罪处刑。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构成犯罪的,可依照全国人人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定罪,并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刑。

       处理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的犯罪,不要忽略对那些A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发倾覆、毁坏的犯罪分子迫究刑事责任。不能只看到被破坏的具体交通工具、设备的物资损失价值上,如Ell 1断铁路专用电线、熄灭航道上的灯塔、移动飞机场的信号灯的方位。这些行为对具体交通工具、设备虽没有造成什么损害或者损害不大,但是,这种危害行为会造成或可能造成火车出轨、船只触礁、飞机遇险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另外,这些犯罪所使用的段有的是秘密窃取,目的是将这些公共财物占为己有,如盗窃机场跑道灯、从交通运输安全的电器设备上偷拆电子原件等案件。似乎是盗窃罪,但实质上上述物资不是一般公共财物,而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备器材,加以盗窃便破坏了交通运输的安全,应定破坏交通工具罪或者破坏交通设备罪,从严惩处。

       交通运输部门要树立安全第一的观点,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管理,杜绝各种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于发生的交通事故,要严肃查处。凡违反安全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分别按照刑分则第二章的有关条款,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特别应当指出有些事故的发生,往往与某些领导干部官僚主义作风有关,他们不仅平时不注重进行安全管理和教育,而且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擅离职守,严重失职。因此,对于那些由于玩忽职守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主管人员,也应分清责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读职罪的刑事责任。

201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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