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诈保的案例分析
深圳市交警局侦查大队朱晓华大队长表示,按照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或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今年3月中旬,太平洋保险、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到交警侦查大队二中队报案称:该公司在日常理赔业务中,发现李某多次作为三者事故方出现,每次索赔金额从几百至数千元不等,涉嫌保险诈骗。
5月21日凌晨,侦查大队民警将正要打牌的李某抓获。
经查,自2010年8月份开始,李某驾驶自购的粤BL8××B号牌小轿车、粤BH×T43号牌白色小轿车等车辆,或者借用他人机动车辆,在深圳市范围内的道路上频繁故意碰撞其他车辆,不维修车辆直接购买维修发票,向保险公司骗取巨额的保险赔偿金。诈骗案件334宗、总涉案金额近百万元。而这一统计数字还不包括李某在现场直接拿取现金的一部分案件。深圳市交警局侦查大队朱晓华大队长表示,按照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或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保险是一种集社会互助性和科学技术性为一体的经济损失补偿和人身伤害给付制度,是现代社会的稳定器和减震器。这种制度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自发创造的,是依靠众人力量对付各种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损失的有效方式,然而,有一部分人心怀鬼胎,想利用非法的手段骗取保险金,这不仅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也有可能使自己身陷囹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