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定损价格如何处理

 所属分类:  2013-7-14 12:38:07    加入收藏
随着汽车广泛走进平常百姓的家庭,汽车保险合同纠纷也与日俱增。汽车保险合同设定的复杂性,使得保险理赔时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容易产生分歧。越秀区法院民二庭陈靖宇法官介绍称,如下两个车险合同纠纷是大家的常见误区。   并非投保越多赔偿越多   有的车主认为多买几份保单或多家投保,就可以得到几份赔款。但陈法官提醒大家,实际上,多次投保或多家投保不会得到多次或多家赔款。根据《保险法》第40条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保险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因此,重复投保不会赔偿更多,车险赔付的主要依据是补偿原则,并不是多保就可以多赔,当补偿达到车辆实际价值时就停止赔偿了。   不同意定损价格如何处理   汽车出险后,保险公司派定损员对车辆进行损失鉴定,并出具定损价格作为理赔的依据。但若车主对此定损结论持有异议不愿接受,另外申请具有评估资质的公司进行损失评估的情况屡有发生。而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也往往不予认定车主单独委托的评估结论,从而使车主浪费了时间和鉴定费用。因此,当车主对保险公司定损结论持异议时,应先行与保险公司协商,进行重新评估鉴定。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车主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并申请由法院指定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   保险事故发生后,除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外,还应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如需移动车辆则必需在移动前保留现场证据(可用手机拍摄多角度现场图片,保留备用)   按照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受损时,或致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坚持“修复为主原则”,但在修复前须经保险公司定损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费用。送修理厂修复后,保存好修理发票。提供必要的材料向保险公司索赔。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对受害第三者任何增加的赔偿费用。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并作价归还被保险人,同时在赔款中扣减。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只要每次赔偿未达到保险金额,其保险责任依然有效。   按照保险公司和车主的约定,超过临时牌照10天的有效期后,正式牌照还未办下来,新车一旦出现事故不在理赔范围内。

2013年3月18日

车险夸大损失合法索赔的‘软诈骗’难于防范
    通过制造假车祸的手段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贪心的汽车修理厂老板武六一,因保险诈骗罪,被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   武六一在郑州市某汽配城开了一家汽车修理厂,杨建军(另案处理)有辆旧车,时常到店里来修车。   2007年4月的一天,杨建军找到武六一说,自己的车买的是全额保险,让武六一找人故意把车撞一下,保险公司理赔后,好好把车修一下。“车险快到期了,再不弄就没有机会了”,杨建军还许诺,事成之后,他出钱把武六一的车也修理一下。武六一答应帮忙。   2007...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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