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费率下浮扩大上浮减少

 所属分类:  2013-7-14 13:46:58    加入收藏
 昨日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显示,交强险费率上下浮动最高可达30%。

  费率下浮扩大上浮减少

  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昨日表示:“在草案征求意见时,很多车主觉得(费率)上浮容易下浮难。为了体现重奖励重防范,让投保人获得更大实惠,暂行办法扩大了下浮比例、缩小了上浮比例。”

  根据《暂行办法》,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下浮比例由草案的20%调整到30%。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下浮比例由草案的15%调整到20%;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上浮比例由草案的15%调整为10%。但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上浮比例仍为30%。

  与草案相一致的规定包括: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不实行浮动。仅发生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无论次数多少,费率仍可享受向下浮动。摩托车和拖拉机暂不浮动等。

  须向投保人告知事故记录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在影响保费的六个条件A1至A6中,相互不累加。同时满足多个浮动因素的,按照向上浮动或者向下浮动比率的高者计算。这意味着车主保费的变化得到的“优惠”和“惩罚”都不会超过30%。以最常见的私家车为例,交强险的基础保费是1050元,费率浮动后,车主的保费在735元至1365元之间变化。

  《办法》规定,7月1日起,投保人投保交强险时,保险公司必须向其出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单》,明确告知被保险机动车上年度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记录、对应的浮动比率及应交保费等信息。

  《上海市交强险与交通违法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标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记者从上海保监局了解到,新的费率浮动标准将实行“双挂钩”的形式,即车辆交强险费率与投保车辆交通违法、保险事故理赔相挂钩。连续三年无交通违法记录,同时没有事故理赔的车主,可享受到70%的费率下浮。目前上海机动车拥有量已突破200万辆,新版交强险费率浮动标准的推出,对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意义深远。

  上海保监局有关人士表示,此次交强险费率浮动“双挂钩”办法的修改,总体上对费率上浮比例缩小,下浮比例扩大,能更好地起到奖优罚劣的作用;与此同时,厘定浮动费率的时候,也考量了交通违法与保险风险内在的关系。

  按照新的费率浮动标准,对交通违法行为费率上浮的上限由原来最高70%改为最高60%,减轻投保人的经济负担;下浮比率由原来每年均固定的10%改为10%、20%、40%的逐年递增。也就是说,如果连续3年没有交通违法,最多可以享受到40%的费率下浮。同时连续3年没有事故理赔,又可以享受30%的费率下浮。这样一来,通过费率“双挂钩”制度,遵章守纪无事故的驾驶员最多可以享受70%的费率下浮。以交强险基础费率为950元的私家车为例,如果连续3年无违法、无事故,车主只要花285元就能够买到交强险。

  此外,新标准还对与交通违法行为挂钩的因子和幅度进行了修订:剔除了部分保险的除外责任或与保险风险管理无关的因子,如“无证驾驶”、“市区乱鸣喇叭”、“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适应城市交通安全管理要求新增了部分因子,如“驾驶时拨打和接听手持电话”、“违反让行规定”和“变更车道影响他人行车安全”等。对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也进行了人性化的处理,如对原浮动因子中超速违法行为,进一步细化为“超速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下”等不同的标准。

  对于此次费率浮动新标准的实施,某产险公司车险部负责人表示,费率浮动新规对产险公司交强险业务总体运营一定会产生影响。保监会今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版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方案,在提高原有责任限额逾1倍的同时,降低了保险费用。这样一来,保险公司的盈利空间缩小。现在费率“双挂钩”制度新标准实施,可能进一步减少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

  有律师指出,保险公司作为盈利性的金融机构,最高下调70%的费率反映出一个问题:交强险本身在费率厘定时似乎就存在暴利。也有业内人士指出,70%的费率下浮难度的确不小,是一个极端数据,事实上很少有车主可以享受到这个“优惠”政策。

  调整后不纳入费率浮动标准范围的交通违法行为:

  1.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2.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3.非法安装报警器的。

  4.非法安装标志灯具的。

  5.驾驶证丢失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6.驾驶证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7.不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

  8.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9.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10.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

  11.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标志灯具的。

  1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

  13.逾期3个月未缴纳罚款的。

  14.连续两次逾期未缴纳罚款的。

  15.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

  16.未随身携带行驶证的。

  17.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18.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19.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201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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