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介绍
保监会日前印发有关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
“开车3年没出过事故,本来可享受交强险费率下浮30%的优惠,但最终只享受到部分优惠”,交强险保费浮动制度近期在国内部分地区和保险公司打了折扣。记者昨天在中国保监会获悉,保监会日前印发有关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
保监会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应督促各分支机构严格执行《暂行办法》。投保人能够提供上年度未发生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各保险机构要按照《暂行办法》实行优惠费率。投保人不能提供上年度未发生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各保险机构要主动通过公司业务系统、车险信息平台或其他方式进行查询,并根据查询结果,按照《暂行办法》实行费率浮动。各保险机构不得以各种理由,不执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近期个别保险公司不严格执行《暂行办法》中费率浮动的规定,对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投保人,不按《暂行办法》实行优惠费率。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各保监局要加大对辖区内各保险机构的监管力度。要对辖区内各保险机构执行《暂行办法》的情况进行巡视抽查,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一旦发现不按照《暂行办法》进行交强险费率浮动的违规线索,要及时查处、从严处理。
据介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国保监会于2007年6月下发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挂钩,实行“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暂行办法》的实施对促进驾驶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挥了积极作用。
本次颁布的《暂行办法》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浮动。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其中A为交强险费率浮动因素,与每一个因素相对的就是交强险费率浮动比例,浮动比率A为A1至A6其中之一,不累加。同时满足多个浮动因素的,按照向上浮动或者向下浮动比率的高者计算。《暂行办法》规定交强险费率仅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后,有违规记录的车主将免于受罚,如果没有交通事故记录可以享受到最高30%的费率优惠。
按此计算,车主在7月1日或之后购买交强险,上两年未发生责任事故,在原1050元交强险标准保费的基础上下浮20%,只需缴纳840元的保费;若连续三年或以上没发生有责任事故,只需要缴纳735元。
由于部分地区未建立车险联合信息平台,按照规定,若想享受下浮优惠,就必须通过保险公司之间互相报盘、简易理赔共享查询系统或者手工方式等进行事故查询。部分车主有可能享受不到应该享受的交强险下浮优惠,花了冤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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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开始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的浮动机制。对于上一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机动车,第一年交强险费率下浮10%,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费率可下浮20%,连续三年未发生有责任事故的就可以直接打7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