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保证范围

 所属分类:  2013-7-20 10:37:35    加入收藏
 交强险保证范围:

  一、有责任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二、无责任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2009年1月28日,李某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将骑电动车的刘某撞伤致死,致乘坐电动车的刘某女儿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为该肇事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2009年4月29日,刘某直系亲属作为共同原告起诉某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死亡赔偿金11万元和医疗费1万元。保险公司辩称:1、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予赔偿。2、不应直接起诉保险公司,应追加肇事方为共同被告。

  1、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考虑机动车方是否有过错。

  其次,作为法定强制性保险的交强险,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情形下,保险公司才可免责。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只有受害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保险公司才不予赔偿。没有规定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是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

  再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并没有规定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不用向第三者承担责任。该条规定的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免责,但对受害人人身伤亡损失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免责。

  2、原告直接起诉保险公司程序合法。

  关于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直接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责任限额内的保险金,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已经达成共识,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法》第 76 条、《保险法》第65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第31 条的相关规定。交强险的目的着重于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最为基本的损害保障,以使受害人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赔付。依据交强险的强制性,上述法律法规从多角度确认保险人负有向交强险中第三者(交通事故受害人)履行给付义务,确认在交强险中第三者与保险人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赋予第三者向保险人直接请求保险金的求偿权。依照上述规定,保险人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受害人赔偿是其法定义务,受害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也是受害人的当然权利。

  是否将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人列为本案的当事人,是原告的诉讼权利,并且侵权行为人也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因此本案不列侵权行为人为一方当事人不违反法律程序规定,也不对上诉人作为交强险的保险人所承担的限额赔偿责任产生任何的影响。

  一审法院支持了代理人的观点,未予采纳保险公司的辩解理由,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12万元。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应当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限额赔偿责任,本案受害人家属只要求保险公司承担限额内的赔偿责任,肇事方是否参加诉讼都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未规定存在无证驾驶、醉酒等情形的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赔偿不承担责任。因此,即使存在无证驾驶、醉酒等四种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仍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人身伤亡承担限额赔偿责任。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的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家属12万元的结果。

2013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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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强险2006年7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的,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每位车主都必须缴纳车辆交强险费用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008年2月,国家对交强险的费率和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做出了调整。调整后的交强险基础费率下降,责任限额则上升至12.2万元。按照调整后的方案,机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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