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保证范围:
一、有责任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二、无责任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2009年1月28日,李某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将骑电动车的刘某撞伤致死,致乘坐电动车的刘某女儿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为该肇事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2009年4月29日,刘某直系亲属作为共同原告起诉某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死亡赔偿金11万元和医疗费1万元。保险公司辩称:1、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予赔偿。2、不应直接起诉保险公司,应追加肇事方为共同被告。
1、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根据《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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