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失踪遭拒赔

 所属分类:  2013-7-20 16:46:06    加入收藏
 2007年5月10日,原告北京千禧鸽快递有限公司所属的一辆京KM4631白色金杯车在被告天平保险公司处投保,投保期限自2007年5月10日至2008年5月10日。

  快递公司的司机在工作期间,连车带货无故失踪,在找寻一个月杳无音信的情况下,快递公司在向公安局报案的同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受到保险公司拒赔。12月1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北京千禧鸽快递有限公司诉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车辆失踪遭拒赔

  2007年5月10日,原告北京千禧鸽快递有限公司所属的一辆京KM4631白色金杯车在被告天平保险公司处投保,投保期限自2007年5月10日至2008年5月10日。2008年5月7日,原告公司的司机雷跃祥驾驶投保车辆到原告服务站点拉货,后雷跃祥与车无故失踪。车上载有的货物、现金,加之车辆损失共计300余万元。原告多方查找无果,遂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将车辆失窃情况通知被告。被告曾派人到原告处调查情况、做笔录,并告知原告三个月后如警方未侦破此案,便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付。

  时隔三个月之后,警方未侦破案件。原告称,在此情况下与被告联系,被告却一再推诿不予赔偿。原告多次与其交涉后仍然没有结果,故为了维护己方合法权益,特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原告丢车损失48000元。

  对此,被告天平保险公司则认为,原告所诉称的保险车辆丢失,并不属于保险合同中关于机动车辆盗抢险的赔偿范围。具体的事实是:车辆丢失并不是因为盗窃的原因造成的,而是原告员工将车辆开走没有归还原告。在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过程中,公安机关对于案件的性质认定为职务侵占,并不属于盗抢险中定义的盗窃、抢夺、抢劫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

 

  是职务侵占还是盗抢

  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过程中,原告方辩称:“我公司的员工和车辆是一起丢失,到公安机关报案以后公安机关正在侦破。”

  对此,被告方明确提出相关证据,即事后调查时对原告的经办人所作的询问笔录。调查笔录中原告方快递公司的车辆主管人证实,事发时是快递公司的专职司机雷跃祥把车开走的,主要在市内各个服务点收快递、送快递,公司安排的几个站点里最后一站是吉庆里。事发当晚21时30分左右。雷跃祥最后一次出现在吉庆里,有目击证人看到,当时车上只有雷跃祥一个人。

  当庭有关这一证据的质证,原告方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被告方由此提出,保险合同中第3条明确规定,本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包括保险车辆的所有人及经所有人许可使用保险车辆的其他人。“雷跃祥是原告单位的专职司机,也就是在本案当中不但原告是被保险人,被允许使用管理车辆的雷跃祥同时也是被保险人的身份。被保险人驾驶保险车辆不构成保险事故”。

 

  同时,针对原告有关“被告告知原告:三个月后如警方未侦破此案,便会按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付”的说法,被告方在法庭上诉辩,在保险条款的第5条规定,在本合同保险期内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赔偿。全车被盗抢指的是抢夺、抢劫、盗窃这三种情况。“也就是说,我们赔偿的是全车被盗抢的损失,但在本案中公安机关立案审查确定案件的性质是职务侵占。”被告强调。

  经双方诉辩后,法庭调查的重点集中在,原告诉称的驾车人和被保险机动车同时失踪是否因盗抢事实导致。

201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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