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自燃 获赔率不足两成

 所属分类:  2013-7-20 22:40:37    加入收藏
  近年来,深圳保险业虽然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侵犯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依然较为普遍,比如故意夸大保险收益或者故意模糊保险与银行储蓄、理财产品的界限,不如实告之免责条款及相关费用,误导客户投保;理赔方面惜赔、拖赔、无理拒赔,有的手续繁琐甚至故意设置障碍,赔付金额及方式的随意性大等。为此,本报深圳财经周刊从本期开始,将围绕深圳保险业服务质量问题展开深入探讨,以监督和促进行业向阳光、规范的方向发展。

   近年我国机动车辆快速增加,车险已成为财产保险业务中最大的险种,随之而来的车险纠纷也逐年呈上升趋势。在多种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中,车险理赔难是最突出的问题,也是消费者投诉最多、社会反响最强烈的问题。其中理赔手续繁琐,甚至故意设置障碍拖延,惜赔、无理拒赔,最为大众所诟病。为此,记者近日走访了消费者、保险机构和相关监管部门,探讨这一系列问题产生的根源和解决之道。

   汽车自燃   获赔率不足两成

   王先生的新车未满一年被烧毁,当初购买的“全险”未包含自燃险,保险公司不赔,汽车厂家认定“非质量问题”造成,王先生15万元的新车瞬间成为灰烬,损失无人赔付。目前汽车自燃投诉越来越多,据某汽车投诉网站统计数据显示,绝大部分并未进行改装,且按时保养的自燃车辆车主,得到厂家赔偿的不足一半,获得维修的仅16%,尚未处理完毕的投诉占41%。

   解码:目前车险市场上销售的A、B、C三款车险的车损险中均不包含自燃保险,车主要投保这部分责任需要另外购买自燃附加险。这里要提醒车主,如果车子发生自燃的话,车主首先要立即向当地消防部门报警,消防部门过来施救现场处理完毕后,会出具一个火灾事故原因证明,如果车子投保了自燃险险种,就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但是,并非所有的自燃损失险都可以赔偿,自燃险仅是对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等发生故障引发的自燃承担保险赔付的保险。由于车内物品爆炸或擅自改装、加装电器及设备导致车辆起火,并不在自燃险的赔付范围之内,保险公司也将拒绝赔付。  

   同一被保险人

   撞车无处索赔

   A、B两车属同一被保险人所有,分别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车辆保险。某天,A、B两车不慎发生碰撞,A车负全责,B车无责。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损失”属责任免除,即B车不属于A车第三者,B车车损不能在A车交强险或第三者责任险项下赔付,而B车承保公司则认为B车“无责”应向有责方索赔,令B车处在车损无处索赔的“真空地带”。

   针对上述两个案例,一名业内专家分析,财险理赔难有着复杂而深刻的原因。首先,从保险自身的特点看,存在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行为产生的诱因和土壤。保险产品比较复杂,保险市场上信息不对称,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而保险合同一般具有长期性、射幸性,问题容易长期隐蔽,且消费者难以举证。保险消费者是弱势群体,如果相关机制不完备,侵犯保险消费者利益就有可乘之机。

   其次,从保险监管看,在目前机构性监管、功能性监管模式下,往往偏重行业利益,忽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保险机构重承保、轻理赔,盲目抢保费、争份额,掠夺性开发保险资源,借自律之名划分市场,粗放的营销员管理带来误导、扰民等问题,多少是受经营指标的左右,而没有把保护消费者利益放到应有的位置。

   “保险机构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比较粗放,特别是缺乏公平对待消费者的管理机制和文化。法律制度建设也不尽完善,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有其特殊性,仅靠一般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难以得到解决,而我国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因此很有必要加大对恶意侵犯保险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社会诚信机制不健全,缺乏统一、完善的征信体系,不法行为的违规成本较低。”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阎建军在《中国保险赛思报告》里如是说。

2013年2月21日

如何判断事故损失是否在2000元以内?
    如何判断损失是否在2000元以内?如果事故当事人处理交通事故时不能判断各方损失是否在2000元以内,可以就近共同到任何一方的保险公司或者交通事故集中定损中心,由保险公司进行查勘估损。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由各方保险公司分别对本方车辆进行定损;不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及时通知各方保险公司参与处理。此外,对于一家保险公司的认定结果,未参与查勘的另一方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认可,不得要求当事人按原有流程处理。...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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